日前在河北省邯郸市司法界发生了一起不依法判决的怪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24年6月5日,邯郸仲裁委就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汲XX等人的回迁纠纷作出了裁决(详见(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并当日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已产生法律效果。
2024年7月22日,同一案件邯郸仲裁委又作出(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补正裁决。裁决内容与原裁决书内容恰恰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但是,该条款规定的补正仅限于“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不包括对仲裁结果的重新仲裁,邯郸仲裁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重新仲裁,更无权作出完全否定原《裁决书》的补正裁决。邯郸仲裁委员会的行为无异于自己“打脸”,其行为也会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同行沦为笑柄。
2024年8月22日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邯郸市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邯郸仲裁委又作出(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补正裁决。2024年9月26日,邯郸中院就华宸公司提出的汲XX等人案件撤裁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25年3月21日,邯郸中院出具裁定书,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中止撤销程序。结果连双方当事人都有没有申请的(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也撤销了。邯郸中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申请人仅请求撤销《补正裁决书》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已生效的(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裁决书》(2024年6月5日作出)一并纳入审查范围,并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冀04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实质上是将原裁决与补正裁决一并撤销,导致原裁决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一是中级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人。
首先,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对象明确为《补正裁决书》,并未对原裁决提出撤销申请。原裁决已于2024年6月5日送达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未收到当事人对原裁决的撤销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将其纳入审查并实质撤销,属于程序越权。
其次,仲裁庭就(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案件作出的《补正裁决书》,在程序上严重违法,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及《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对“补正”范围的限定。该行为在实体上导致同一仲裁案号下产生了两个完全对立的裁决结果,充分证明了其裁决过程的随意性与违法性,已构成严重的枉法裁判。
二、缺乏法律依据支持
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补正裁决书》,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及《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关于补正范围的明确规定,更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与枉法裁判行为。
我公司依法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违法的补正裁决,本期望法院能够依法纠正如实维护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然而,邯郸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未对补正裁决的违法情形予以纠正,反而超越我方申请范围,将我方从未申请撤销、且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2023)邯仲裁字第0678号《裁决书》一并予以否定,造成“错上加错”的局面,实质上形成了新的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损害当事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
首先,法院自行撤销仲裁裁决,在程序上与实体上均无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此举直接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审查程序须由当事人启动的强制性要求,构成程序违法。在实体上,法院的审查职权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的法定事由和申请范围为限,其无权超越申请主动撤销一项裁决,否则即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其次,原裁决中明确支持华宸公司收取房屋回购款116325元,该权益已因原裁决生效而确立。法院在未听取当事人对原裁决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否定其效力,严重侵害了华宸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价值。
四、影响司法公信与仲裁权威
法院超越请求范围进行裁判,不仅违背司法中立原则,也动摇了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不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综上,我们恳请有关部门依法监督邯郸中院的审判行为,纠正其在(2024)冀04民特60号案件中的程序错误,维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现将所有的法律文书一并上传,请广大网民和法律工作者发表自己的高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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