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权利,私吞公司货款
一、湖北省钟祥市七星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2022年7月14召开股东会(没有通知易光海参加),会议通报了易光海涉嫌职务侵占,公布公司初步核实的资金额及线索,还有易光海私刻公司印章,伙同钟祥市海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参与诈骗七星公司外欠货款的情况。

会议决议,七星公司先易光海协商,要求其马上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将侵占、诈骗七星公司的货款归还公司;若协商不成,将向公安机关举报易光海的违法犯罪行为(附件有会议决议复印件)。
七星公司领导与易光海协商无果后,于2023年1月10日向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提交书面举报材料(附件有举报材料复印件)。
刑事立案,却因审计报告而拖延
二、2023年2月20日前后案件被转至钟祥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案件由当时的经侦大队长何松奎负责,开始案件由肖林警官负责侦办,后期转由陈(明祥)警官负责侦办。
侦办过程中,警官在向七星公司部分受害人问询时,受何松奎授意,将易光海涉嫌的犯罪行为引向公司内部股东经济纠纷。而且询问现场只有一名警官和一名辅警,笔录签字时两名警官的姓名及警号都是空白,同时签字只有最后页。

钟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钟公(经)不予【2023】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附件有通知书复印件)。
三、七星公司收到钟祥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后,召集股东会议,一致要求申请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于2023年4月26日,向钟祥市公安局法制科提交不予立案复议申请(附件有复议申请复印件)。
钟祥市公安局法制科2023年4月27日,出具钟公刑复议字【2023】003号,复议受理通知书(附件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钟祥市公安局法制科2023年6月26日,出具钟公(法)刑复延字【2023】003号,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附件有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钟祥市公安局法制科2023年6月26日,出具钟公刑复【2023】003号,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附件有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四、七星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荆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信访局)张姓警官,提交不予立案复核申请及材料,有受理通知书回执。
复核听证时,七星公司参加人员有公司法人任志伟、会计吴桂华(已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付亮律师,钟祥市公安局参加人员有经侦大队陈警官、法治大队沈警官等4人,荆门市公安局法治支队张警官。听证会全程由张警官主持并记录。

听证会议前期,钟祥市公安局法制科沈警官,电话建议七星公司法人撤销复核申请,说易光海私刻印章及诈骗可以马上立案。
2023年7月27日荆门市公安局,作出荆公刑复核字【2023】]005号,维持钟祥市公安局刑复字【2023】003号决定(附件有复核决定书复印件)。
五、七星公司委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付亮律师,于2023年7月初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及材料。
六、钟祥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立案告知书(附件有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七、立案后一年多案件侦查没有任何进展。七星公司股东代表于2025年3月22日向荆门市市委书记留言版,反映“钟祥市公安局立案不查”;钟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2025年3月24日,拿2023年11月23日的(立案为何如此难)回复原封不动的来糊弄上访者“附件有回复记录截屏复印件”。
八、七星公司股东代表于2025年4月11日,通过湖北信访微信小程序,继续反映钟祥市公安局压案不查。钟祥市公安局按程序时间进行了答复。但开展缓慢,总是以第三方对七星公司的财务审计结果未出来为由,搪塞控告人。“附件有回复记录截屏复印件”
九、七星公司举报控告时,已提供有嫌疑人的犯罪线索。钟祥市公安局却要求七星公司自己提供嫌疑人具体违法证据,比如收款转账记录等。由于案件拖运时间长,加之嫌疑人同相关单位做个工作,七星公司在同相关业务单位对账、查账时,对方公司根本不配合,有的连大门都进不去。
目前全体股东期待有关执法部门尽快结案,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还钟祥企业者良好营商环境!
编辑:马凯、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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