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中国改革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揭开保险赔付背后的“代位追偿”逻辑》的文章,其全文如下:
    “保险旨在为风险提供保障,但当理赔发生,其过程往往比公众想象更为复杂。近日,一桩已结案的真实案件揭示了赔付背后可能存在的漫长追索链。
       2024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居民王勇家的阳光房玻璃意外自爆,碎片坠落砸坏楼下车辆顶盖玻璃。车主徐平向投保的中国人保桂林分公司申请理赔,获赔52179.99元。事件并未就此结束。2025年10月,该保险公司以取得”代位追偿权”为由,将王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已支付的理赔款。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诉求。
      王勇认为玻璃自爆属自然灾害,并非故意行为。而业内人士指出,此类车顶玻璃维修费用约为800元,与5万余元理赔额差距显著。保险理赔通常依据合同与实际损失进行,如此高额理赔是否符合常规,值得追问。

       这一案例提醒公众:首先,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理赔可能并非风险的终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是法定权利,这可能导致责任链条向上游延伸,引发新的诉讼。其次,对于像王勇这样的潜在责任第三方,需要意识到,即使事故出于无意,也可能因关联的保险理赔而卷入巨额经济索赔。在日常生活中,对自有物业(如窗户,阳台设施)尽到合理的维护和安全检查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分散与保障,但其商业属性和严谨的法律逻辑,决定了理赔绝非简单的”付款了事”。消费者在投保时需仔细阅读条款,了解潜在的责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无心之失而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
        这篇文章虽然不长,但是,其记载的事实真实,背后的问题发人深省:
       第一,提及保险公司的保险,可谓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如今的保险公司所涉足的保险范围,已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总觉得投份保险可以托底心里踏实。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它为人们在面对疾病、意外、财产损失等不可预见的风险时,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补偿和保障。这是人们对保险公司保险性质的普遍认知,但是,此案的发生,保险公司如此转嫁理赔款,严重背离了保险的基本精神。
       为什么会如此这般不可思议呢?玻璃自爆的铁证本身就在保险公司的呈堂证供里明摆着的:在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中,“明确记录”涉案车辆是被“业主玻璃自爆砸坏”。面对如此铁证,法院为什么视而不见,反之还指鹿为马,硬要住户王勇负全责赔全款,这不明摆着期负老百姓吗?请问这个世界上谁有本事去监管自然灾害不会意外发生呢?正因为如此,法律也明确不护自然灾难受到的损失,所以才有了保险公司的出现。
       王勇自家的玻璃自爆纯属意外的自然灾害,绝非个人主观故意而为,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为此笔者也咨询了多家从事此类事件的专业知名律师,律师们一致认定,此玻璃的意外自爆的确属于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及法院理应按自然灾害理赔和判决,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纯属玩忽职守、枉法裁判。
      第二,理应保险公司理赔的意外保险52179.99元,不应一年之后又转嫁到王勇身上,这不符合保险理赔程序;
      第三,就玻璃碎片砸坏车主此车辆顶盖的玻璃,笔者专门走访了车行,即一位曾任保险公司部门主任,现改行为车行修理的专业人士,据他说,此被玻璃碎片所砸小车顶盖玻璃所需修理费用最多为800元,可此保险理赔实际却是52179.99元,差距近百倍,这里面难道就没有什么利益黑色链条存在吗?
       第四,据笔者了解,此类修车行,都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行,也就是说,车辆意外投险,当车辆遭受意外自然灾害需要保险公司理赔时,车辆维修,必须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行去修理,这其中的奥妙不言而知,这也正是为何800元的维修费会爆增近百倍,高达52179.99元了。
       第五,如果保险公司能公开这样发灾难财的话,国将不国,人民何以安居乐业?!照此等强盗逻辑发展下去,地震倒房压死人保险公司还可以去找房东赔钱发灾难财了;王勇也可去追偿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可以去追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去追生产商,生产商可以去追材料商,材料商可以去追矿山,矿山是国家的,矿主又可以去追偿国家了,如此这般,整个国家和社会都要乱套了,法院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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