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过程
    核心事实:我是刘聚魁,2017年4月15日,我儿刘文轩留学归国次日,无辜遭多人殴打致重度­脑损伤。后在西安市第一医院救治过程中,因延误手术,无ICU监护,术后护理失当致窒息等一系列过错,最终不幸离世。
     关键司法转折:首次司法鉴定(陕西蓝图)已明确医院存在过错。然而,主审法官郭玉萍在未进行质证,且我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强行依据一份来源存疑,我方从未见过的6页”病历”启动二次鉴定,得出了截然相反的”无过错”结论,并引导我撤诉,致使后续所有诉讼陷入绝境。
      一、事发经过
     2017年4月15日(刘文轩留学归国次日)22时左右,被凶手击打头部,同学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院门出所高明亮警官到场询问并登记完,叮嘱尽快送医。当日23时许,刘文轩在同学陪同,自行走进西安市第一医院急诊科就诊。等待中突然晕倒,由多位同学搀扶躺到护士推来的病床上,经刘旭医生检查,明确其病情严重。随后医生对孩子伤口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处理,告知孩子同伴请孩子家属来前医院签字。
       二、治疗过程
     (一)家属到场与转院沟通
     我于4月16日凌晨0:50左右接到通知后,开车1点左右到达医院,随后报警110。南院门派出所高明亮警官出警,到达医院,携带执法记录仪询问具体情况后离开。
       刘旭医生告知我,孩子需要做手术,鉴于西安市第一医院以眼科为重点专科,我明确质疑其是否具备­脑损伤的紧急救治术后重症监护能力,并强烈要求转往综合实力更强的四医大既西京医院。但刘旭医生以”三甲资质”,”经常做”,”颠簸有生命危险”为由,做出了具备条件且是最佳方案的承诺,最终说服了我,同意在该院做手术
      (二)术前延误与手术开展
      院方告知准备做手术后,于4月16日01时16分对孩子进行了脑部CT检查。但迟迟不进行手术,在我的一再追问下,刘旭医生告知”目前无主刀医生”,并表示他已电话通知在家休息的杭军医生从家赶来。直至凌晨3点左右,主刀医生杭军才到达医院此时距离孩子到达医院已过去3个多小时。机军医生跟我沟通后,方才开始手术。
     (三)术后监护缺失与病情恶化
     2017年4月16日,上午9点多,手术结束。杭军医生告诉我”手术非常成功,人已脱离生命危险”。术后,刘文轩被安置在一个普通病房,护士告知我”需要护理,就自己花钱自己去找护工,医院也可以提供收费的护工”.
      因刘文轩术后仍处于昏迷状态(术前可自主呼吸,有打鼾症状,术后初期仍保留该症状),我多次要求院方将其转入ICU监护,但院方回复”该院无ICU病房”此时我才知晓该院不具备重症监护条件。当日恰逢周日,病房仅一名护士值班,我只能全程守在刘文轩身边自行看护。
      当日下午 5 时左右,杭军医生带其孩子来医院探望病人时,询问我”患者是否已清醒”,我回复”仍未清醒,还在打鼾”。杭军医生到病房查看后表示”这个时间点应该醒了,再观察观察”。我再次提出”如此重大的开­手术,医院无ICU如何保障术后安全”,并再次要求转院,杭军医生以”周日主任不上班”为由,让我等到周一再与科室主任沟通。
      (四)窒息抢救与转院后续
      4月16日(周日)晚 8时左右,刘文轩出现咯痰症状,随即呼吸困难,面部发紫。我发现后第一时间找到护士,护士又去通知医生。医生到场查看后,要求所有家属离开病房,并安排护士呼叫支援,病房内仅留该医生一人。
      随后,两三名医生陆续进入病房,不久后又跑出病房,边跑边说”准备气管切开,快去拿设备”。整个过程中,无任何医护人员向我告知刘文轩的具体病情,我只能在病房外焦急等待。直至相关设备推来,距离刘文轩出现咯痰,呼吸困难症状已过去20多分钟。
      医生打开病房门后,才告知我”无需进行气管切开”。我进入病房后,发现刘文轩面部已憋至黑紫色,自主呼吸消失,无打鼾症状,甚至无法感知到呼吸迹象此时我意识到,刘文轩已因室息陷入危急状态。随后,医生才为刘文轩使用呼吸机,但未能逆转病情恶化趋势(最终导致孩子死亡)
      (五)转院与最终离世
      2017年4月17日(周一),我找到科室主任再次沟通转院,主任起初不同意。后主任叫来刘旭医生,刘旭医生态度强硬,与我发生争执。争执中,我明确指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多次延误病情,医院最终同意转院。
      四医大既西京医院,以下简称”四医大”。医生查看刘文轩的病历及检查片子后,同意接收转入。4月17日中午,刘文轩转入四医大:4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四医大宣布刘文轩临床死亡。
     2017年6月19日,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给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人:主检法医师李晓龙)。检验意见为刘文轩系右额顶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脑损伤死亡。
      三、刑事诉讼经过
      经他人介绍,我委托常继东,许涛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共交付律师费5万元。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开庭时,二位律师均未到场。后经李云飞父亲亲自告知,其曾向我的代理律师支付9万元。
     本案办案警官为碑林刑警队郝军强警官
     2018年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常鹏。
     在案发时,李云飞仅通过一个电话便召集5人,该5人从同一辆车上下来,且手持铁棒殴打,将人打死。此行为明显符合涉黑团伙作案特征,涉案人员共计6人。但最终仅 3人被判刑,另外 3人被释放,案件也被定性为普通伤害案,未按涉黑案件依法处理。(后了解到这5人,均系娱乐场所打手)四,民事诉讼与信访经过
      (一)第一次起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我就西安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陕 0103民初14144号),审判长为郭玉萍。我方代理律师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张倩妮律师,医院代理律师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任芮律师。
      1、首次司法鉴定:2020年8月29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给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西安市第一医院在对刘文轩接诊过程中,急诊门诊不能提供对于危重症患者进行临床及时有效处置措施的临床证据,对刘文轩重型­脑损伤的抢救治疗时机有一定程度延误,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刘文轩死亡后果为次要原因。司法鉴定人:曹卜,李峰,温书贤。
      2、法官郭玉萍违规启动二次鉴定:
在首次鉴定(蓝图鉴定)对我方有利的情况下,被告律师任芮提出二次鉴定申请→我当庭明确反对→法官郭玉萍以”我不提供病历”为由强行启动而后,郭玉萍法官自行从医院调取6页我方未见过的病历,未经质证程序,直接作为二次鉴定的核心依据。
      3、二次司法鉴定:2022年2月8日,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以6页病历为支点,给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西安市第一医院在对患者刘文轩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与首次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司法鉴定人:刘毅英,谭德银。
      4、法官诱导撤诉:二次鉴定结果出具后,法官郭玉萍主动联系我,劝我撤诉,并告知”若不撤诉,法院将依据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意见判决,我方必败诉”。我当即提出6页”病历”存在的问题(患者ID号不符,年龄不符,主诉内容矛盾,用药记录矛盾等),但郭玉萍法官表示”自己不懂病历问题”,并让我”有疑问可向卫健委反映”
       同时,郭玉萍法官称”自己目前不会退休,若我方再次起诉,案件仍会由其审理”,并建议我”撤诉后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当时其语气温和,我误以为她是在帮助我,最终同意撤诉(事后才意识到被误导自撤诉后,我先后向市卫健委,省卫健委,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反映问题,陷入耗尽金钱与精力的漫长维权之路)
      5、案件终结:2022年3月16日,因我申请撤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3民初1414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我撤诉,第一次起诉终结。
      (二)信访一卫健委
      1、西安市卫健委信访:2022年4月5日,我向西安市信访局提交《关于西安市第一医院出具虚假病历的投诉申请书》。2022年5月5日,西安市卫健委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为”我委抽调市直属三甲医院神经外科,急诊科,信息科共三名专家,于2022年4月22日前往西安市第一医院现场核查:经核查医院 HIS信息系统,未发现原始数据篡改记录;关于您反映的’病历记载患者大量饮酒并服用兴奋剂,经查验相关病历,因患者当时意识不清,呼唤无反应,该病史为同行朋友代述”.
      2、陕西省卫健委信访复查:2022年6月7日,我向陕西省信访局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申请对西安市卫健委的答复进行复查。2022年7月5日,陕西省卫健委出具《关于刘聚魁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为”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对该起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无不妥,维持西安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5日作出的答复”.
      (三)第二次起诉及后续程序:
     1、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3年,我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次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陕0103民初8874号),审判员仍为郭玉萍。我方代理律师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张煜律师,医院代理律师仍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任芮律师。
       2023年9月2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据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即”无过错”结论),作出(2023)陕0103民初887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我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3)陕01民终24398号),审判长为邹守鸣。我方代理律师仍为张煜律师,医院代理律师仍为任芮律师。
      3、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我对二审判决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2024)陕民申4577号),审判长为贾黎明。我方代理律师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石安妮律师,医院代理律师仍为任芮律师。
      2024年9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4、抗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我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提出抗诉。2025年6月2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民监[2025]5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我的监督申请。(四)再次信访:
      1、市信访办:2025年8月19日,恰逢中央巡视组进驻期间,各部门领导在西安市信访办坐班接访。我前往市信访办递交案卷,当时坐班的西安市检察院女副检察长查看案卷后表示”本案问题很大”,对案件进行登记并让我等待电话通知,但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回复:同时,坐班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查看案卷后也进行了登记,同样让我等待电话通知,至今未收到回复。
      2、省信访办:2025年8月20日,也进行了登记,至今,也没有回复的消息。
      3、线上信访:我已通过线上渠道向国家多个相关部门发送邮件反映情况,目前未收到明确回复。五,诉求:
      (一)要求医院澄清不实病历记载并公开道歉
      医院病历中记载的”大量饮酒””服用兴奋剂””与他人发生纠纷”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严重损害刘文轩的名誉,要求医院就上述不实记载公开澄清并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具体包括:
      1、要求医院提供刘文轩就诊时的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以证明”大量饮酒”的记载是否属实:
      2、要求医院提供刘文轩就诊时的兴奋剂(或毒品)检测报告,以证明”服用兴奋剂”的记载是否属实;
      3、要求医院提供”患者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证明依据一根据警方记录,刘文轩系无辜被殴打,并未与任何人发生纠纷,医院该记载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要求审查法官郭玉萍违规行为及问题”病历
     法官郭玉萍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强行采用来源存疑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且该6页”病历”存在明显瑕疵,要求对郭玉萍的违规行为及问题”病历”进行依法审查,具体包括:
      1、院方提供的门诊病历患者年龄与实际不符。
      2、为何00:39分及02:11分两次抢救室病历主诉内容一样:突然意识不清5分钟,两次外科急诊查体内容描述一样,两次抢救室查体数据一样,并开具相同的检查检验单,要求提供2次检查的检验结果;两次都开具了一日一次的静脉注射药物,要求请提供具体的收费单据,用药记录。大量重复用药,对患者的死亡是否有直接原因。
      3、00:28分及02:25分外科急诊病历都显示为患者进行­脑CT,要求被告提供两次CT的影像片及检查报告,和交费记录;
     4、00:28分外科急诊病历显示,处理方式:请神外会诊,收住入神外,急诊手术治疗,为何02:27分才办理住院。
      5、00:39分患者进入抢救室,但00:28分外科急诊病历中,并未进行入抢救室的处理。
      综上,我认为该6页”病历”系法官郭玉萍与医院代理律师恶意修改,添加后伪造的虚假病历,要求依法查明病历伪造的事实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求依法采纳首次司法鉴定结论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次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已明确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要求法院依法采纳该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对刘文轩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四)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要求医院就其诊疗过错,及司法程序不公给我方造成的二次伤害,依法支付赔偿费用,具体包括:
    1、实际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刘文轩遗体目前仍未入土安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用餐住宿费,鉴定费,四次诉讼费,四次律师费等,共计200万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医院诊疗过错,司法程序不公给我方造成巨大精神创伤,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
以上两项赔偿费用合计500万元,以告慰逝者,抚慰生者。
    六、结语:
    以上是我儿子刘文轩不幸离世及家人八年来维权过程的完整陈述。本案在司法环节因关键证据(病历)的真实性争议与诉证程序问题而偏离正轨,致使一次清晰的伤害未能得到清晰的裁决。
      我们坚信法律的公正内核。在此,我以一名中共党员的身份,并怀着对父辈(八路军,中共党员,曾为民族解放与抗美援朝事业奉献)所传承的忠诚与实事求是的信念,郑重声明:我所陈述的一切事实,均经得起任何形式的调查与检验。我愿为其中每一句话的真实性负责。
      我们恳请并相信有关部门,能够正视本案中暴露的病历真实性与审判程序合规性这两个核心问题,依法予以严肃的监督与审查。这不仅是为了给我儿子和家人一个应有的公道,更是为了维护医疗责任体系的公信力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我及全家愿意全力配合任何公开,公正的调查,期待早日迎来正义的结果。
     刘聚魁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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