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穿亚格公司虚假诉讼骗局,严查司法程序乱象,捍卫司法公正!

尊敬的王志东书记并于昌明院长及民五庭合议庭:

        我是韩秀云,邵海亮(已故,原蔺润煤矿独资投资人)的合法继承人。

       当亚格公司拿着漏洞百出的虚假材料,在太原市中院法庭上大行虚假诉讼之实,当我们依法提出的合理申请被合议庭视而不见、束之高阁,当司法程序沦为不法分子掩盖犯罪、敲诈勒索的工具,我们不得不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向你们痛陈本案的惊天黑幕,强烈要求太原市中院立即纠正错误,还法律以尊严,还我们以公道!

      本案庭审前夕,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查明的铁证及证人证言,我们早已向合议庭提交三项核心申请:一是追加王建明、张保平、陈海滨、闫奎旺、张利平等真正权利人参加诉讼;二是调取朔州中院关于王建明刑事犯罪的关联卷宗;三是中止本案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三项申请绝非无的放矢,而是查清案件真相、防范司法错判的关键前提!可贵院合议庭对这关乎案件本质的合法诉求,既无书面答复,也无口头解释,难道真要对案件背后的犯罪线索视而不见?难道要让司法程序成为掩盖罪恶的遮羞布?

      2025年12月17日、24日,郭伟法官组织的两次庭审,非但没有厘清事实,反而让亚格公司的虚假诉讼面目暴露无遗!我方提交的四组共126件铁证,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可亚格公司代理人除了胡搅蛮缠、全盘否认,竟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反驳。如此荒唐的庭审,难道就是贵院追求的司法公正?

       一、亚格公司纯属“空壳傀儡”,诉讼主体资格纯属虚假,合议庭为何视而不见?

       第一组25件证据铁证如山:收购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100%股权的实际主体,是罪犯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四人,亚格公司不过是他们用来掩人耳目的“代名词”!这家公司无资产、无组织机构、无实际住所,所有股东及法人代表全是挂名,对股权收购、煤矿经营、股权转让纠纷一无所知。与我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核心文件,均由陈海滨代签,而亚格公司在一、二审中竟无任何实际当事人参与,委托代理手续仅有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这难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要求?

       亚格公司代理人一句“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就想蒙混过关,可面对我方提交的挂名股东证言、无实际经营记录等铁证,却连一句合理辩解都无法给出!请问合议庭:允许一个没有任何实际权利义务、纯粹为掩盖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充当原告,这难道不是对诉讼程序的公然践踏?难道不是在为不法分子提供司法庇护?

       二、山西省政府红头文件遭公然藐视,违法事实清晰明了,为何还要纵容“强盗逻辑”?

       第二组33件证据(含系列会议纪要、晋政办函〔2013〕95号文)充分证明:其一,蔺润煤矿的收购与经营,全程由王建明等人的代理人操控,亚格公司挂名股东及法人从未参与;其二,我方已于2016年12月15日完成全部资产、印章、资料移交,仅需配合股权变更登记;其三,股权变更未完成的核心原因,是王建明等人仅取得县级政府批复,未符合95号文“县、市、省三级政府审批”的强制性规定,被省工商局依法阻止!

      可亚格公司代理人竟将政府合法规定污蔑为“行政干预”,公然藐视省级政府规章,甚至在法庭上恶意攻击政府行政行为,这难道不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挑衅?难道符合《律师法》要求的律师职业道德?更荒谬的是,亚格公司声称我方“不配合股权变更”,却在一、二审中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仅凭主观臆断就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强盗逻辑”?请问合议庭:纵容这种无视规章、无凭无据的诉讼主张,司法的公平正义何在?95号文作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难道在贵院法庭上就毫无法律效力?

       三、数十亿资产被无偿窃取,犯罪行为持续发酵,司法机关岂能坐视不管?

      第三、四组68件证据直指核心犯罪事实:王建明等人利用职权,以“为尧都农商行主张债权”为幌子,分文未投就窃取了价值数十亿的蔺润煤矿100%股权,掌控后疯狂敛财数亿元并私分,不仅未偿还银行债权,反而违规贷款6998万元扩大债务!王建明伏法后,其“赃权”由闫奎旺代管,继续疯狂采煤敛财,至今仍欠巨额银行贷款。更恶劣的是,闫奎旺作为亚格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竟以诉讼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而连勇此前的系列诉讼,不过是犯罪分子分赃不均的内讧!

      这些证据均来源于朔州中院刑事卷宗,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可亚格公司代理人竟全盘否认,甚至连自己起诉依据的《合作协议》签订者陈海滨都不予认可——这难道不是等于否定了自身的起诉基础?请问合议庭:面对如此清晰的盗窃、贪污、违规放贷、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面对我方多次申请调取卷宗,你们为何迟迟不行动?难道要让司法程序成为犯罪分子“洗白赃物”“延续犯罪”的工具?

      四、程序违法暗藏司法风险,依法纠错刻不容缓,贵院当断不断必担其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更是强调:“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太原市公安机关已对闫奎旺涉嫌持有“赃股”敛财、偷漏税、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王建明的漏罪线索也已清晰可循。贵院合议庭若继续无视犯罪线索,拒不追加实际当事人、不调取刑事卷宗、不中止审理移送侦查,不仅会导致民事判决与刑事犯罪事实冲突,造成司法错判,更会纵容犯罪持续蔓延,损害司法公信力!请问于昌明院长:当司法程序成为犯罪保护伞,当无辜者遭受恶意诉讼侵害,贵院如何向社会公众交代?如何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

       亚格公司的虚假诉讼,本质上是犯罪分子利用司法程序进行的最后疯狂;合议庭对合法申请的漠视,已严重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表面形式主义的背后,潜藏的是权力滥用、徇私舞弊的巨大风险,一旦任由其发展,必将侵蚀司法体系的廉洁与公正,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为此,我们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再次向王志东书记及太原市中院提出以下明确要求,望逐条落实、书面答复:

     (一)立即追加王建明、张保平、陈海滨、闫奎旺、张利平等实际权利人为本案当事人,否则本案诉讼主体根本不成立;

     (二)3日内出具调取朔州中院王建明刑事犯罪卷宗的书面决定,指派专人核实案件关联事实,不得推诿拖延;

     (三)立即中止本案审理,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亚格公司及闫奎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侦查,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依法处理;

     (四)对亚格公司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审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自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向我方出具书面说明。

       我方已掌握充分证据,将同步向山西省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本案背后的腐败线索与犯罪事实。若太原市中院仍置法律于不顾,拒不纠正错误,我们将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维权到底!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王志东书记并于昌明院长及民五庭合议庭以法律为重、以民心为念,立即纠正本案中的程序错误与不当行为,严查虚假诉讼背后的犯罪黑幕,还司法以清明,还百姓以公道!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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