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讯(记者李明)一场始于2003年的矿产入股,让贵州省天柱县男子刘明文陷入了长达十五年的合伙纠纷。根据2010年政府调解协议,他本应享有重晶石矿四分之一的股份分红,但截至2024年,仅获得3万余元分红。尽管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及检察监督,刘明文的核心诉求仍未实现。本记者梳理多份裁判文书、调解协议及证据材料发现,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股权比例认定、增资事实真实性及分红金额核算三大核心问题,暴露出个人合伙纠纷中股权保护与证据认定的复杂困境。
缘起:亲戚邀约入股,约定持股比例
时间回溯到2001年至2003年,天柱县邦洞镇男子杨世忠与其他十四人共同集资,承包了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底部一号洞的开采项目。因资金短缺,杨世忠邀约亲戚刘明文及妹妹杨招娥入股,二人各出资3500元,以杨世忠名义持股,杨世忠总入股金额为14000元。
“当时口头约定,我们俩各占他这一股的四分之一。”刘明文向记者出示了2010年8月3日由天柱县邦洞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明确记载:“杨世忠与刘明文、杨招娥在圭勺底部洞的股份还保留”“刘明文、杨招娥为半股(共半股)”。按此约定,刘明文应享有杨世忠所持股份四分之一的分红权益,这一协议由三方签字确认,具备法律效力。
刘明文介绍,2004年矿山开始对外销售矿石后,初期分红基本按约定履行,但2004年至2010年间,他发现分红金额明显异常,“明明矿产品销量上涨,分红却越来越少”,多次与杨世忠沟通未果后,双方产生纠纷并申请政府调解。调解协议签订后,杨世忠向刘明文支付了12500元本金及利润,股份保留的约定被写入协议核心条款。
争议:增资扩股存疑,分红金额悬殊
纠纷的转折点出现在2011年。杨世忠称,因矿山需扩大开发规模,底部一号洞进行增资扩股,每股出资额提升至12万元,他个人贷款补足了增资款,而刘明文未追加投资,故不再享有原四分之一股权比例。
这一说法遭到刘明文强烈反驳。“我根本没收到任何增资通知,杨世忠是单方面编造了增资事实。”刘明文向记者提供了两份落款时间不同的《圭勺公司底部一号洞合伙协议书》:一份落款2005年4月1日,另一份落款2011年7月11日,两份协议除落款时间外,内容、排版、签字完全一致。
“2005年的协议显示当时每股就已经是12万元,何来2011年增资之说?”刘明文表示,他在另一起相关案件中发现杨世忠提交了2005年版本的协议原件,而在其与杨世忠的纠纷案件中,杨世忠又提交了2011年版本的协议,“明显是伪造证据,目的是稀释我的股权”。
此外,刘明文还提供了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至2010年8月的集资情况表,显示期间底部一号洞共集资857726元,按七股计算,每股刚好12万余元。“这些集资款来自矿山公共收益,根本不需要股东个人追加投资。”刘明文说,多名其他股东的书面证言也证实“原始股每股14000元,股东个人没有增加股金”。
分红金额的争议同样尖锐。刘明文调查发现,2011年至2018年期间,底部一号洞总分红高达225万余元,按其持股比例,应得56万元,但杨世忠仅向其支付了32430元。而杨世忠提交的分红账目显示,其在此期间仅获得118万元分红,按刘明文3500元在12万元股金中的比例计算,仅需支付34416元。
“杨世忠提交的现金日记账存在涂改、倒签、重复记录等问题,根本不具备真实性。”刘明文称,他曾申请法院调取完整分红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未获允许。
诉讼:三级司法程序,诉求未获支持
2019年6月,刘明文将杨世忠诉至天柱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分红款52.75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刘明文未追加投资,股权比例应按3500元占12万元股金的比例计算,判决杨世忠支付剩余分红1986元。
刘明文不服上诉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刘明文未提供证据证明杨世忠获得225万元分红,且增资扩股事实有合伙协议及分红记录佐证。随后,刘明文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8月被裁定驳回。
2021年9月2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但截至2024年,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
2024年4月,刘明文再次起诉,要求杨世忠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分红款89万元,并要求提供销售清单、财务账簿等资料。天柱县人民法院2024年作出的判决认定,刘明文持股比例仍为3500/120000,结合调查情况认定该期间每股分红21万元,判决杨世忠支付6125元,驳回其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诉求。
“法院无视关键证据,采信虚假材料,这样的判决根本不公平。”刘明文表示,他并非公司显名股东,无法自行获取财务资料,法院未依职权调取,导致分红金额无法准确核算。
监督:检察建议未果,举报反映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明文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2022年6月,他在抖音平台实名举报一、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问题。黔东南州政法委介入调查后,确认案件存在诸多问题,州中级法院督察室主任曾承诺3个月内公平处理,但此后无下文。
2023年,刘明文向贵州省纪委监委举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武泽涉嫌受贿干涉案件。举报材料称,杨世忠通过中间人贿赂杨武泽,指使法官弄虚作假、采信虚假证据,甚至收买其诉讼代理人。
2025年8月,刘明文再次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审法院未采信《人民调解协议书》这一关键证据,错误认定增资事实,程序违法。目前,申诉案件正在审查中。
律师说法:个人合伙需明确约定,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针对此案,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个人合伙纠纷中,股权比例的认定应以书面协议为准,本案中2010年的人民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股份保留,应作为核心依据。对于增资扩股,根据法律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增资的必要性和资金来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认定。”该律师认为,两份落款时间矛盾的合伙协议、股东证言、集资情况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质疑2011年增资的真实性,法院未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也未充分调查取证,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律师提醒,个人合伙投资时,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股权比例、分红方式、增资减资程序等关键条款;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财务凭证、分红记录等资料,发生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联系杨世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运仙,均未获得回应;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就再审检察建议未启动再审的原因作出说明。刘明文表示,他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直到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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