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法院民五庭李峻、张军红、郭伟三位身为共产党员、人民法官,为何如此挑衅否定山西省纪委查处认定的事实真相?为何如此挑战藐视山西省人民政府红头文件规定的底线?为何在主审案件中刻意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混淆是非?其动机目的何在?三法官的使命职权究竟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是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尊敬的王志东书记并于昌明院长:

      人民法院审判员公平公正的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根基。一旦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不仅会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致使好人吃亏、坏人得利,更为严重的是,将直接破坏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公平公正的形象。

     就民五庭李峻、张军红、郭伟三位法官在各自主审的许建立诉闫奎旺“股权纠纷”案、许建立诉亚格公司“股权纠纷”案(两案已判决),以及亚格公司诉举报人“股权纠纷”案(已召开庭前会议一次、庭审两次)这三起案件中,彻底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刻意掩盖事实真相、以“名义”代替事实、故意混淆是非。更为恶劣的是,他们竟然放任所谓亚格公司的代理人恶意挑衅攻击、任意践踏山西省人民政府红头文件的红线规定;拒绝真正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无原则、无底线地一味偏袒、采纳并支持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闫奎旺及其“工具”亚格公司的诉求主张,存在枉法判决的司法腐败问题。举报人已于2026年1月17日通过互联网形式向二位领导进行过实名反映举报。

      在二位领导的重视下,民五庭主审法官郭伟虽于1月19日向举报人进行了电话回复,但回复含糊不清,大意是:“你们提出的三项申请(允许真正当事人参加诉讼;到朔州中院调取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相关卷宗;中止审理并移交公安),需待本案审理查明终结后才能确定。关于移交公安的申请,目前我们尚未发现相关线索,若你们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含糊其辞的答复,等同于变相拒绝我们依法提出的三项合理申请,该答复完全与事实、法律相悖。据此,特向郭伟法官提出以下质疑:

     郭伟法官主审本案已历经“庭前会议”“两次正式庭审”三个程序。

     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中,我方就已提出:

     一、本案案由为“股权纠纷”,因此必须首先查明亚格公司获取我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100%股权的来源(此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亚格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该公司持股33.33%的股东兼法人代表张利平、持股66.66%的股东董金宝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实他们是该公司的挂名股东及挂名法人,既未参与亚格公司收购蔺润煤矿股权的相关事宜,也对此毫不知情;同时还证实,亚格公司在2018年12月之前的实际控制人是韩志超,2018年12月之后的唯一实际控制人是闫奎旺。郭伟法官,您为何不依法追加这两位实际控制人参加本案诉讼?何况我方早已向您提交了追加申请!

      三、王建明的供述,以及张保平、韩志超、连勇、陈海滨、闫奎旺等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三人各持股30%,连勇持股10%,亚格公司仅是四人的“名义载体”。虽然亚格公司具备表面形式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不具备事实上的诉讼主体资格。郭伟法官,为何拒绝我方追加上述真正事实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四、山西省纪委的调查结论、朔州中级法院及山西省高级法院的审查结论均明确,王建明所持的30%股权纯属“赃股”。司法机关仅收缴了来源于“赃股”的“赃金”,并未收缴该“赃股”,该“赃股”自2018年12月至今始终由闫奎旺非法占有,闫奎旺涉嫌非法占有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因此,我立即向主审法官郭伟提出“立即依法中止该案审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查处”的申请,为何您要对我们依法提出的申请予以拒绝?

     郭伟法官对我方依法提出的申请,不但未依法作出合理答复或书面驳回,反而后续强行组织了两次开庭。

     在两次庭审中,我方依据从朔州中院调取的王建明刑事卷宗(该卷宗同时也是山西省纪委对王建明腐败问题的查处卷宗),提交了126组证据,针对所谓亚格公司提出的诉求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有条有理的有力驳斥。同时,这126组证据也充分论证了本案真正当事人参与庭审、以及中止审理并移交公安侦查的必要性。

      此外,这126组证据还彻底揭穿了所谓亚格公司通过“法拍”取得我蔺润公司100%股权的“合法性”背后的内在“黑幕”。

     该“黑幕”完全是王建明等人为给其非法窃取我蔺润煤矿股权披上“合法外衣”而精心策划的——他们伪造《债权转让协议》,让亚格公司既充当债务人又充当债权人,在“法拍”程序中“玩魔术”般将被执行人转化为申请执行人,其瞒天过海的手段可谓淋漓尽致。

     该“法拍”黑幕纯粹是为了对抗、挑衅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函【2013】95号红头文件中“煤矿股权受让方必须是经由山西省审定的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企业”、“煤矿股权转让需经县、市、省三级政府审批”这两条硬性规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李峻、张军红、郭伟三位法官在各自主审这三起案件时,明知该“法拍”黑幕纯属违法犯罪,纯属挑战、对抗山西省人民政府红头文件的红线规定,却不仅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反而丧失党性、背离人民法官的办案原则,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以该“法拍”黑幕为依据,支持其近乎违法犯罪的诉求主张。更为可恶的是,他们依仗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利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红色印章,给闫奎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犯罪工具”——所谓的亚格公司披上了合法外衣,这实属党纪不容、法律不容,更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悲哀与耻辱!

     试问,这三位法官究竟是业务不精,还是利欲熏心?为何要不惜以身试法,拼命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闫奎旺充当“打手”?

尊敬的王志东书记并于昌明院长:

      为防止李峻、张军红、郭伟三人为保住既得“利益”而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蒙蔽领导,本举报人有必要再次通过互联网形式向你们反映举报。

      恳请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认真仔细查阅以下材料:朔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建明作出的(2021)晋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建明作出的(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函【2013】95号红头文件、举报人调取的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蔺润股权“拍卖”的全部卷宗、举报人在朔州中院调取的王建明刑事卷宗(该卷宗同时也是山西省纪委调查结案的卷宗),以及太原市中级法院(2024)晋01民终2188号裁定书(张军红主审)、(2025)晋01民终4926号判决书(李峻主审)。届时真相自会大白!这两份裁决书是否存在枉法情形,可用事实、证据、法律和时间来验证!本人所反映及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亦一目了然!

尊敬的王志东书记并于昌明院长:

      张军红主审的许建立与闫奎旺“股权纠纷”(2024)晋01民终2188号裁定书、李峻主审的许建立与亚格公司“股权纠纷”(2025)晋01民终4926号判决书,该两份裁决书纯属为王建明之后翻案奠定基础的枉法裁决书:张军红、李峻主审的两案违背山西省纪委已查明的事实,违规违法认定:一、亚格通过法院拍卖合法取得邵海亮在蔺润的股权;二、亚格公司登记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管理亚格、蔺润公司。下一步王建明及其辩护人将会持有上述两份裁判文书直接否认山西省纪委的调查和省高院的刑事裁定,来为王建明翻案。

      郭伟主审的所谓亚格公司诉举报人的“股权纠纷”一案,一旦出现第三份枉法判决,将给举报人全家老少带来灭顶之灾!主审此案的郭伟法官已将本举报人逼上梁山、毫无退路,因此我不得不将此“官司”一打到底,直至向中纪委、党中央反映!

     特再次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身份证号:14042319810920006X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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