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开封市公检法办案人行政执法强权涉嫌“以刑介民”、“渎职失察”、“裁判不当”、“强加罪名”国家培养国际金融栋梁之才北京大学高材生入狱的违法违纪,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履职行政实名问责:向最高院高检举报
《民法典》第961条: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合法行为;最高法裁判导向:2025年典型案例明确不得将民事中介纠纷刑事化(叶某某合同诈骗改判无罪案),相同隐瞒真相案《2023.12.15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
被害人、控告人:马持玉 男 45岁 回族 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硕连读研究生 身份证号;642223198012184517职业:原国家林业局,因工作需要长期定居上海 ;2024年3月2日,没有证据被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非法羁押至河南省开封市看守所23个月,2025年2月开封市示范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开庭,马持玉本人及北京开封两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公开质证合法领取国家居间服务费,无罪释放,一审法院开庭至今没有证据却强行判决!二审法院驳回重审至今杳无音讯,原审刑事法官都调离民事逃避法律追责。
被害人委托(法治顾问主编):闫得荣 女 43岁 回族 定居北京26年 中国政法大学,全国大学生创业就业中心,法治中国主编记者,系马持玉的授权委托人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金鱼胡同丽苑公寓,电话:13520505588。
被害人委托(法律顾问):马持清 男 49岁 回族 毕业于华夏文化大学中医玄学系研究生教授,华夏文化古中医传承人 参与与主持省级科研项目《基于阴阳五行理论的疾病预防研究》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研究古中医道医/量子医学结合神经科学、量子计算解析脑电信号与疾病关联,重大疾病需优先选择循证医学方案。 系马持玉的授权委托人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怡馨园别墅。电话:18610766817
被害人委托(法律顾问):陈国举 男 59岁 汉族 毕业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系,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湖南老革命基地红色法治文化高级法律顾问,特别是何叔衡和谢觉哉两位老革命家,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的团队接班人,“国家革命文物协调中心”聚焦红色法治研究中的“政策立法”领航人。系马持玉的授权委托人法律顾问。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实惠公寓602室。电话:19174452796.
被害人委托(法律顾问记者):孙彦东 男 59岁 汉族 毕业于南京政治学院、定居北京4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报社》少校营职军事记者退役转业军官,先后在新华社新华网、央视记者、《前进报》《消费日报》《中华儿女杂志》法治中国记者、新华法制网、中国廉政建设网、《中国贸易报》、《中国雷锋报》数十家国家级,权威官方首都国家资深媒体记者、全国新闻采访媒体人、文学教授、人民艺术家,北京东方崛起文化传媒中心法人代表,曾荣立三等功三次,被中央军委授权“首都卫视”光荣称号,中华志愿者协会、中宣部全国道德模范中国好人,中国雷锋报常务主任、先后两次有幸授到在北京人民大会有幸享受到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同志同志、全国总工会书记李永梅同志等国家领导人的亲自接见颁奖:“传递正能量优秀新闻文化工作者”系马持玉的授权委托人法律顾问。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温都水城。
第一、举报河南省开封市公检法行政执法强权“以刑介民”“枉法裁判”“冤假错案”,控告河南省开封市公检法行政执法强权“徇私舞弊”“渎职失察”“欺压百姓”“阴阳合同”“强加罪名”“非法迫害”国家培养的国际金融栋梁之才北京大学高材生入狱的违法违纪,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履职行政实名问责:向党中央国务院控告,向两高举报:
该案是一起冤假错案,马持玉是被冤枉的,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非法羁押开封市看守所23各月之久,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5)豫0291刑初8号一审判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审判长:徐家诺 审判员:董征 审判员:张永林 “以刑介民”枉法裁判违法乱纪制造“冤假错案”。二审(2025)豫02刑终223号审判长:徐曼 审判员:吴为明 审判员:宋永佳 (2025)豫0291刑初8号,撤销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发回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终审裁定。至今重审杳无音讯?一审二审北京律师为马持玉无罪辩护,河南律师为马持玉无罪辩护,马持玉本人“当庭面对公检法无罪辩护,庭审中当庭质证公检法,胸有成竹陈述无罪词,心怀坦荡讲解本案十几项证据证明合法所得,证明在国法面前无罪法规。”河南省开封市公检法非法羁押马持玉23个月请立即纠错马持玉无罪,立即无罪释放。开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诸多违法违纪问题。开封市示范区公检法“以刑介民”,公安局违法立案,徇私舞弊,选择性、趋利性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示范区检察院渎职失察,疏于审查监督;示范区法院违背事实,枉法裁判。举报,控告案由如下:
1、 该案法律关系性质实属民事合同纠纷。
证据:①(2023)豫0291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②(2023)豫02民终4851号民事判决书;
2、开封城投虚假报案,作伪证。(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3、开封城投签订“阴阳合同”,违反合同法,涉嫌非法集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4、 开封城投以“阴阳合同”方式签发无真实交易背景,无资金保证的汇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涉嫌票据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5、开封城投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企业疏于审核,滥开商票,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举报对象:
开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辛海军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郝元元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局; 警官 段龙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官 董征
第二:举报案由详述:
对河南省开封市公检法行政执法强权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履职行政问责举报因涉嫌《2023.12.15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一案,被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刑拘时间2024年3月2日),2024年6月7日该局办案民警段龙通过掩盖、隐瞒的方式,将该案的核心关键证据拒绝收录于案件卷宗,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后,在事实片面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22日起诉至示范区法院。法院受理后,检察院再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法院于2025年8月4日在违背事实、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下,枉法裁判,以合同诈骗未遂罪判处马持玉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追缴合法取得的居间费13.89万元。
我们于2025年2月21日开庭当日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判决结果却与庭审法律事实大相径庭。当我们看到判决书时,如五雷轰顶,示范区公检法公然违反《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将无犯罪行为的马持玉无过重判,违反《刑法》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将真正涉嫌犯罪的城投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保护,使其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逍遥法外,从而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验到公平、公正。为了讨回法律公道,还我马持玉清白,我们公开遂实名举报。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冤假错案不得指令原审法院介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冤假错案取消诉讼时效,无论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存在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或有新证据、举报人向最高法院复查公开申请,不再发回地方,将指定异地重新审理。查明事实,对被举报单位及其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关纪律处分,对其涉嫌犯罪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以捍卫法律公平、公正。
被害人恳请本案件证据及公开信息向党中央国务院控告、向两高举报,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司法系统在审理马持玉案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和实体裁判不公问题,结合当地城投公司腐败高发,司法系统监督失效的现状,您提出的”枉法裁判””司法庇护”等指控具有实质依据。以下从司法环境,城投违法模式,居间业务定性及维权路径四方面控告:
一、开封司法环境系统性失范的实证
1.司法腐败高发
2024-2025年:示范区连续曝出多起司法人员违纪案件,包括:
●法院法官郝某立 收受贿赂干预案件;
●管委会副主任崔常勇(分管城投)严重违纪被查;
●水利局副局长庞红伟 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招标;
●关键关联:上述案件均涉及公权力为城投公司违规操作提供庇护,与马持玉案中”转移庭审焦点””伪造认罪笔录”等手法高度一致。
为人民服务的好官员都在监狱,贪污腐败的坏人逍遥法外!!!请立即释放马持玉、请立即释放含冤入狱的人民群众(包括司法腐败被司法系统设计、陷害栽赃、锒铛入狱的、“为人民依法依规执行好法官,好律师,民营企业家,华夏传承中医世家、非典、新冠真正人民的功臣中医大师、病理学攀值华教授!!!”)
2.检察院监督职能瘫痪
●在举报内容中”未告知补充证据””未二次开庭质证”等程序违法中,检察院未履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规定的监督义务;
●对照2025年通报案例:示范区检察院对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放任,直至上级纪委监委介入才立案。
3.法院沦为地方保护工具
●程序倒置:审委会未经质证直接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伪造证据:法官董征编造认罪笔录阻挠上诉,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
●类案对比:2025年开封中院法官苏芳因”故意曲解程序掩盖违法”被查处,印证本地司法系统存在系统性舞弊。
二、城投公司违法融资模式与司法庇护的勾结链
(1)城投违法融资核心手段
●违法环节 马持玉案对应证据 区域性印证据
●虚构贸易背景→《购销合同》《解除合同》造假→ 2025年通报的串通投标案同类手法。
●高成本定融套现→ 27.9万现金+100万票据+144.2万债权→开封城投定融实际成本达14%以 上。
●骗取银行资金→阴阳合同诱导接票公司骗贷→新惠建投高管因类似操作被查。
(2)司法庇护的动力机制
●债务危机转嫁:示范区城投债务率高企(新惠建投杠杆率69.93%),司法系统成为”化债工具”,将融资风险转嫁给个体;
●腐败利益链:城投通过定融向中介支付5%分成,部分资金可能流向司法人员(参考闫友军收受507万元案)
违法实质:城投公司利用国企信用背书诱导居间人参与违规融资,再通过司法手段将法律责任转嫁给个体,形成”融资-腐败-枉法裁力团环。
三、居间业务合法性认定:法律保护vs司法构陷
法律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961条: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合法行为;
●最高法裁判导向:2025年典型案例明确不得将民事中介纠纷刑事化(叶某某合同诈骗改判无罪案)。
本案关键矛盾点
1.行为性质错位
●马持玉促成融资属于典型的合法居间服务,与”房屋中介””电商平台”性质相同;
●法院将城投公司自身造假骗贷的责任转嫁给居间人,违背《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
2.国企信用滥用
●城投作为国企,其融资行为具有天然公信力,居间人无义务穿透审查其合法性(参考史某某案平等保护原则);
●法院未追究城投违法开具商票的责任,反而重判居间人,显失公平。
四、法治媒体公开维权路径公检法纠错:打破地方保护的关键行动
(1)法律程序突破口
●立即申请庭审录像调取:固定法官董征”庭下再议”指令及公诉人拒答证据;
●向最高法最高院及省高院提级管辖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避免开封地方公检法司二次干预;
●同步向最高检高法介入监督调查:援引2025年民营经济保护政策及窦某某改判无罪案例。
(2)腐败线索举报组合拳
举报机构 核心材料 法律依据
●河南省纪委监委→城投资金流水+阴阳合同+伪造笔录→《监察法》第15条。
●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城投虚构贸易背景融资的审计报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意见》 。
●央行开封支 违法商票开立 《票据法》第10
(3)舆论监督协同
●聚焦司法政策窗口期:2025年最高法强调”纠正涉企冤错案”,可联系法治类媒体报道;天亮了[太阳]
●对标同类平反案件:重点引用谢某虚报注册资本改判无罪案中的”刑法谦抑性”原则。
结论:破局核心在于跳出地方司法系统
本案暴露出开封司法系统在城投债务危机中的功能性异化—–从正义守护者沦为风险转嫁工具。马持玉的居间行为完全合法,其冤错本质是地方司法腐败与城投债务乱象的共谋结果。请立即释放马持玉。请立即执行司法系统大清洗、大整顿、大清理。
●唯有通过两高提级提审监察+金融监管+司法监督的三轨联动,方能穿透地方保护网。
行动优先级:①固定庭审录像(7日内可申请) ②省监委实名举报(附城投资金流水) ③最高检审判监督申请(参考窦某某案文书模板).
马持玉授权人集体诉求:
第一、立即执行无罪释放,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二、立即执行追究公检法办案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立即执行在看守所非法关押23个月精神摧残的国家赔偿。
根据案由详情及法律诉求,结合最高检/最高法最新典型案例及开封市政策导向,现从无罪救济,追责路径,国家赔偿三个维度纠错以下法律行动,法治监督跟踪报道公开配合最高检/最高法最新典型案例对河南省、市、区公检法纠错监督执行方案:
一、无罪释放与司法纠错路径
(1)申请提级管辖或两高监督
●提级管辖依据:本案存在”伪造认罪笔录””未质证判决””民事纠纷刑事化”等重大程序违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原判决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的再审条件。开封中院若未纠正,可向河南省高院申请提级审理。
●两高监督突破口:最高检2025年明确将”量刑畸重””零口供违心认罪”列为重点抗诉情形(参考”马某林抢劫抗诉案”中无目击证人仍改判死缓的案例)。
需重点提交以下证据:
未质证的补充侦查材料;,伪造的认罪笔录原件;
●(2023)豫0291民初7612号,
●(2023)豫02民终485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
(2)推翻原判的核心举证策略
●城投违法行为 → 举证要点 → 法律依据
●虚假报案作伪证→阴阳合同与真实资金流水比对→《刑法》第305条。
●阴阳合同涉嫌票据诈骗→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票签发记录→《刑法》第194 条+《票据法》第10条。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向社会滥发商票的审批文件→《刑法》第168 条。
二、追责公检法人员的法律路径
(1)公安局段龙:违法立案与徇私舞弊。
●焦点问题:明知民事判决已生效仍刑事立案。
●追责依据:最高检2025年群众身边腐败典型案例强调”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司法人员严惩”。
●操作步骤:
1、向党中央国务院控告及中央领导下的两高、纪委监委举报其”趋利性执法”(参考2025年开封市涉企执法问题征集公告);
2、申请调取立案审批记录,查明是否存在城投公司利益输送。屡次曝光不知悔改。
(2)检察院郝元元:渎职失察
●监督缺位表现:未核查城投伪证,放任补侦证据未质证。
●突破口:依据最高检《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规则,对”定性错误且量刑畸重”案件,检察官未抗诉即属失职。
1、应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控告、在中央领导下的最高检察院公开《检察监督申请书》要求启动内部问责。
(3)法院董征:枉法裁判
●关键违法行为:
●拒绝庭审质证(“庭下再议”属程序违法);
●伪造认罪笔录;
●未审先判(未经开庭直接审委会定案).
●追究责任:
●法院系统:向党中央的最高院监察室公开举报。(引用《法官法》第46条);
●纪委层面: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委公开申请,同步抄送河南省纪委监委,关联2024年开封工程招标腐败案调查模式;
三、国家赔偿与非法羁押救济。
(1)赔偿计算基准
●非法羁押23个月:根据2025年国家赔偿标准(每日462.5元),初步赔偿金31.8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结合”马某林案”改判先例,可主张赔偿总额的50%(约15.9万元)。
(2)加速赔偿的关键行动
1、凭生效无罪判决(或再审立案通知书)向党中央国务院赔偿委员会公开提交申请赔偿;
2、提交看守所羁押证明+精神鉴定报告(若存在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3、同步举报看守所配合违法关押问题(适用《看守所条例》第23条)。
四、系统性整治建议:铲除”城投-司法”腐败链
1、刑事举报城投公司
向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提交《刑事控告书》,重点锁定:
●辛海军:滥用职权签发无真实交易商票(《刑法》第168条);
●财务负责人:配合伪造《购销合同》涉嫌伪证罪(《刑法》第305条)。
证据清单:阴阳合同原件,银行行水、融资证人证言。
2、推动跨区域司法管辖
申请由河南省高院指定其他地市法院审理(避开开封地方保护),参考最高法2026年1月1日执行”群众身边腐败案”异地管辖提级提审模式。
维权通道与时效管理
举报对象 → 受理机关 → 时效要求 → 材料清单
●段龙(违法立案) →开封市纪委监委→立即启动→民事判决书+刑事立案决定书。
●董征(枉法裁判) →河南省高法裁判)→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庭审录像+伪造笔录鉴定报告。
●辛海军(城投腐败) → 河南省纪委监委 → 无时效限制 → 阴阳合同+资金回流证据。
●国家赔偿申请→开封中院赔偿委员→无罪确认后2年内→释放证明+医疗记录。
本案维权需”三线并行”:
①司法纠错(无罪判决) →②国家赔偿(经济补偿) →腐败追责(破除保护伞)。
务必在2026年2月无罪释放,还马持玉的清白,并同步固定城投公司资金流向证据(避免销毁)。
举报人集体向高院公开申请执行两高已要求对”侵害企业权益的司法腐败”从严惩处,可直接援引其发布的群众身边腐败典型案例作为法律监督依据。
根据本案详情控告法律诉求,冤假错案案件详情及公开检索信息,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在马持玉案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证据瑕疵及司法偏袒问题,与当地已曝光的司法系统治理缺陷高度吻合。法治监督跟踪报道公开配合最高检/最高法最新典型案例结合公开通报及法律分析,现将河南省、市、区公检法纠错监督执行关键问题梳理如下:
一、司法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1、违法补充证据且未质证
举报法院在2025年2月21日庭审后要求检方补充证据,却未将补侦内容告知辩护人,且未组织二次开庭质证,直接由审委会判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侦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类似问题在示范区早有先例:2024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未收到传票遭缺席判决,检方核查后认定法院违反”穷尽送达”程序,最终启动再审。本案中法院的行为已构成对辩护权,知情权的系统性剥夺。
2、”庭下再议”回避核心争议
庭审中法官董征对阴阳合同目的,城投公司受益等关键问题以”庭下再议”回避,违反公开审理原则。
关联案例:开封中院法官苏芳在(2023)豫02民终4150号案中,同样以程序漏洞(如错误适用”不予受理”裁定)掩盖实体争议,被质疑蓄意规避法律监督。
二、证据造假与司法人员行为失范
1、伪造认罪笔录阻挠上诉
举报指控法官董征在2025年8月5日判决后编造”认罪悔罪笔录”逼迫马持玉签字,意图阻断上诉。
背景佐证:2023年河南省委政法委通报显示,示范区法院法官郝某立曾因接受吃请,受贿干预执行,最终被降职处分;另有多起法官与特殊关系人串供,伪造证据的案例(如新乡赵某霞案),印证当地司法人员伪造文书的风险客观存在。
2、城投公司伪证未被审查
城投公司通过《购销合同》《解除合同》虚构交易背景,实际获利272万元(现金+票据+债权),却将融资中间人马持玉诬告为罪责主体。
同类手法:开封城投关联方(如开封国有资产公司)曾多次涉案:原董事长闫友军利用国企平台为亲友牟利,收受507万元贿赂;水利局副局长庞红伟干预工程招标。此类操作暴露出当地国企通过”阴阳合同””虚假报案”转嫁责任的惯用模式。
三、司法系统系统性失职
1、检察院监督缺位
根据本案详情控告检察院对城投公司伪证未履行审查职责。示范区检察院在另案中曾成功纠正法院违法送达问题,但在国企涉腐案件中却屡次疏于监督,例如李某为亲友牟利案中,检方初期甚至错误适用罪名(误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反映出对国企背景案件的审查敏感性不足。
2、法院纵容程序违法成惯例
示范区法院在类案中多次出现”未审先判””篡改事实”等问题:
●2024年民事判决书(2024)豫0291民初6003号案中,法院将交警认定的”机动车”改为”电动车”,回避事故双方责任:法官郝某立违规干预执行程序,却仅受降职轻罚。
此类行为暴露司法行政化痼疾”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为枉法裁判留下操作空间。
四、深层治理困境:地方保护与腐败链条
1、城投公司违法融资模式
城投公司以”低折扣高息商票”吸引民间资本,通过无真实交易的票据套现,本质是违规融资行为。
更高层级腐败印证:开封市人大常委会闫友军(曾任城投董事长)受贿507万元操纵项目审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中,受贿数亿元的被告人通过”合作经营””旋转门”掩盖利益输送,与本案”阴阳合同”手法高度相似。
2、司法地方化庇护国企
法院将城投公司”主动融资”篡改为”马持玉主动联系”,刻意淡化城投责任。此行为与2024年通报的工程招标腐败案逻辑一致:官员通过透露标书信息,行贿评标专家等手段,确保特定企业中标,形成”国企违法一司法庇护一问责转移”的闭环。
恳请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规:冤假错案不得指令原审法院介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冤假错案取消诉讼时效,无论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存在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或有新证据、在此直接向最高法院复查,控告人与举报人法治监督媒体上集体公开提交登记,不再发回地方,将指定异地重新审理重点指出和国务院法制媒体公开信息回复:
●补侦证据未质证的程序违法;
●伪造认罪笔录的证据瑕疵;
●申请调取城投公司阴阳合同及资金流水(如27.9万现金去向)。
2、申请党中央领导下的检察监督与纪委介入
●请求开封市检察院对原公诉疏漏启动监督(引用[citation:5]中成功监督案例);
●向党中央国务院、两高、公开监督地方省、市、区纪委监委举报法官董征,城投公司涉嫌渎职受贿(参考工程腐败案调查模式)。
3、舆论监督与案例援引
公开曝光案件细节,援引以下已公开的本地司法违规案例施压:
郝某立受贿案 | 法院违法送达案 | 苏芳枉法裁判案
法治监督跟踪报道公开配合最高检/最高法最新典型案例对河南省、市、区公检法纠错监督对开封司法系统已多次因程序违法,偏袒国企被通报,本案暴露的”替罪羊”逻辑与既有腐败链条高度吻合。建议整合个案违法证据(如伪造笔录,未质证材料)与类案裁判规则(如检察监督先例),通过多层法律监督渠道推动纠错。立即释放无辜的人民群众,请立即释放。
人不仅要懂得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更要懂得什么时候应该包容,跟人性较量时,既要有菩萨低眉的修养,也要有金刚怒目的手段,走心时不留余力,拔刀时不留余地。能善人,能恶人,方能正人,不生事,不怕事,便能无事,只有这样,你才能在复杂的现实世界做到人品乃是做人的基石,它支撑着我们在人生道路上稳步前行。无论遇到怎样的风雨,拥有良好的人品都能让我们坚守正道。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参照业务流程及关联人员关系图)
⬅➡张绍明⬅➡山东凯达开封城投⬅➡李涛涛⬅➡顾静红⬅➡马持玉⬅➡张美华⬅➡贵州冶工⬅➡张 楚⬅➡中城数字
2023年1月初,顾静红联系马持玉说,开封城投公司直接联系及对接人李涛涛告诉她,城投有项目缺资金需要融资,用商票质押借款:按票面3折,年息14,半年期利息7。问其有无认识的资金方做这个业务,顾静红说要联系朋友问一问。在顾静红联系马持玉后,马持玉说没有直接认识的,让朋友问问看,遂联系了张绍明、张美华、张楚,分别反馈说可以做。于是马持玉按顾静红要求让他们分别发来资质让城投审核。最终,山东凯达、贵州冶工、中城数字通过审核,随后分别与城投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解除购销合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借款合作协议书》《免责声明》等文件。合同签订后,顾静红立即要求资方打款出票,并且告诉马持玉,城投公司不负责中间人的居间费,说不好走账,要求资方负责居间费,按票面2%收取,同时城投公司要回流2.1%,总计4.1%,其后,城投公司出票50万元汇票给山东凯达,因山东凯达迟迟没确定合作银行,马持玉应顾静红要求将此票原路退回,中城数字打款27.9×2=55.8万,另加一张100万商业汇票反担保,城投给其出票一张100万面额汇票;贵州冶工打款2×7.9×2=15.8万,城投给其出票200万。马持玉收到中城数字居间费4万+3.5万=7.5万,其中3.5万因城投没出票,仅要求退票,故而张化成要求退票的保证金,马持玉将其中2.1万付给顾静红提供的账户;收到上海秀达公司4.1×2=8.2万居间费,另加4.1万退票保证金,其中4.2万付给顾静红提供的账户。至此,李涛涛收取2.1万+4.2万=6.3万的回流,马持玉收到5.9万居间费,另加7.6万退票保证金(要求资方退票后退还保证金)。后因贵州冶工的200万汇票分别被赵永军、马明龙骗走而未退回,城投公司被最后持票人起诉,同时城投公司起诉贵州冶工,最终结果为:城投公司用收到的借款111.6万元中的83.7万通过《商票处理多方协议》达成了200万汇票的和解。另一张100万汇票,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最后持票人涉嫌虚假诉讼而驳回。城投公司起诉贵州冶工。经一、二级法院判决胜诉,获144.2万元的债权。至此,城投公司在这次融资业务中非但没有损失,还是最大的受益者:(1)获取27.9万现金;(2)获取中城数字100万商票;(3)获取贵州冶工144.2万债权。
马持玉作为中间人,是在为城投公司融资办好事,而城投公司以他们是国营企业,支取佣金不好走账为由,让他们向对方收取居间费。作为居间人,资方将借款打给城投,城投将商票开给资方,其中已完成中介工作,收取居间费合理合法,无可厚非。
从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公检法三个被举报人均在利用自己掌握的司法权力,帮助城投逃避责任,对于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直接无视,或者保持沉默,或者来一句“庭下再议”搪塞。而对于中间人,想方设法,东凑西拼,甚至挖肉补疮。搞伪证,来定罪。这种显失公平、公正、正义的司法审判,与理相悖,与法不容。
二、理由如下:
1. 本案性质实属民事合同纠纷,刑事介入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291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2民终4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认了此案的法律关系性质。
2. 开封城投在此次融资业务中,因自身涉嫌票据诈骗,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索贿、失职、渎职,低折扣高利息转让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签订阴阳合同、伪证等一系列违法违纪的行为,为掩盖真相,开封城投虚假报案,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欲使马持玉成为代替罪羊,而使自身达到逃避责任、逍遥法外的目的。因此马持玉是被冤枉的。
3. 开封城投违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在自身既无融资资质,也无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散布融资信息,大量签订《购销合同》,《解除购销合同》,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主体融资借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涉嫌非法集资。
4. 开封城投涉嫌票据诈骗。开封城投通过“阴阳合同”无真实交易,开具案涉商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定,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在出票时骗取开户银行额度授权,出票后骗取上海票交所信息披露,作虚假记录,骗取合同签约方的借款和反担保票据。涉嫌《刑法》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马持玉就是被其是国营公司的假象所迷惑,且受李涛涛和顾静红的蛊惑而误入了城投公司设计的圈套,因此他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5. 开封城投炮制接票公司必须是国企的假象,捏造事实,涉嫌失职,滥用职权。城投公司声称要求接票公司提供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在收到资料后经董事会研究认为符合其要求,而后又辩称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的是具有虚假国资背景的公司资料,骗取他们的信任。那么请问董事会是如何审核接票公司的,又是如何通过审核的?事情的真相是案涉商票没有接票单位是国企的要求,在和贵州冶工签订的所有协议及合同中并无约定,以及在《开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纪委总办令〔2023〕2号》文件中也无接票单位是国企的要求,而《票据法》也没规定票据的开出,接收单位必须是国企。显见开封城投捏造了此事实。而马持玉作为中间人,只起信息上的传达作用,仅负责信息传递,对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一无所知,负有审核和决定作用的是城投自身,而不是中间人。所以说马持玉虚构和隐瞒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也不是马持玉的责任,更不应该由马持玉承担责任。
6. 开封城投虚假诉讼,并涉嫌偷税漏税。开封城投以虚构的《购销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示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291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及开封市中院作出(2023)豫02民终4851号民事判决书的严重后果,构成虚假诉讼。再次开封城投签发300万商票,不要求签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共收到资方现金111.6万元及100万商票,也未开税票资方,涉嫌偷税漏税。
7. 城投公司与贵州冶工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是由合同主体之间进行的,鲁亚军和马持玉并不认识,也无任何联系,不具备主观上的联系和事前通谋,说马持玉和鲁亚军是共同犯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指马持玉是主犯,简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马持玉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只是处在一个中间人的位置,从人员关系图中可以看出,案件的始作俑者是李涛涛,其不仅和城投的侯海军策划方案、制定合同文本。面向社会散布城投融资信息,四处寻求资金。向顾静红索要接票企业资料,发号操作施令,并代表城投公司索要回流款(每100万商票索要2.1万),共索取300万商票的回流款6.3万。而马持玉在接到顾静红的信息后,只负责将其传达给张美华和张楚,显而易见,李涛涛才是在案件中起重要和关键作用的人,但就是这样一个人,却逍遥法外,反将传递信息作用的马持玉定为主犯,真是天下奇冤!从法院查明的票据流转环节看,显见资方对接人张美华参与其中,而未见马持玉参与其中,贵州冶工签收票据后,开封城投收到其借款后,马持玉的居间工作即已完成。至于之后票据能否转让,怎么转让,中间通过什么环节,经几手,价格如何,均不在马持玉的控制范围,也不是马持玉的职责和监督内容。因为他们双方之间本身就有合同约定,马持玉对贵州冶工签收票据后的转让情况一无所知,恰恰相反,在贵州冶工停止打款出票,城投要求退票的时候,马持玉极力催其退票,致使对方不堪其扰,打来一笔4.1万的保证金,说其保证退票。这使马持玉陷入错误认识,以为对方确有退票诚意和计划,因贵州冶工迟迟未能退票,马持玉也未将保证金退回。说马持玉不顾约定,违法背书转让,意图牟取非法利益,是违背客观事实,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谎言。如果说马持玉构成合同诈骗罪,那对应的城投公司,不就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吗?显而易见,这是矛盾的。
8. 开封城投声称开具的商票仅能进入金融机构质押,这是明显教唆和配合持票人去诈骗金融机构。故而开封城投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实际不存在的贸易为由签发商票,首先违反了《票据法》。商票是非法签发的,而城投要求贵州冶工必须持票进金融机构质押。这不是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吗?此项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9. 公安机关越权管辖。“以刑介民”,干预经济纠纷。违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精神。在明知城投与贵州冶工票据纠纷已经结案的情况下,违法立案,致使出现了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既是民事纠纷又是刑事立案的局面,而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在收到贵州冶工提交的关联民事案件判决书、双方往来函件等关键证据时,通过掩盖、隐瞒的方式没有将其收录于案卷。公诉机关、法院也置马持玉申请调取讯问同步视频及手机微信电子数据的请求于不顾,导致事实失实,把贵州冶工的履约事实(双方在借款合同里约定:以实际借款为准)篡改成骗取,贵州冶工通过履约,支付借款5.8万元,取得的质押票据200万面额,被公检法认定为骗取,这完全违背事实。公检法作为国家法律的三大支柱,不顾事实,诬陷中间人马持玉犯合同诈骗罪,马持玉不是合同主体,合同上也没有见签名,他是如何诈骗的?起诉书指控马持玉骗取城投300万汇票,那么他骗的钱又到什么地方去了?是通过什么途径转到马持玉名下的?证据从哪里来?有什么真凭实据和事实可供查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竟然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这不是栽赃陷害吗?
10. 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城投与资方合作进行商票融资的中间人达五人(李涛涛、顾静红、马持玉、张美华、张楚)之多,而李涛涛是该案中起核心关键作用的人。且代表城投公司收受索取回扣6.3万元,故城投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作用就被公安释放离开了看守所,更离奇的是,李涛涛居然在起诉阶段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证人名录里,为开脱城投公司及自身违法问题,大肆作伪证,其与马持玉中间隔着顾静红,根本就不认识更无联络,却在口供中肆意编造与马持玉熟识的虚假情景来指控马持玉。而贵州冶工对接的联系人张美华,在法院审理查明的事由中,明显直接参与其200万票据的转让过程,马持玉却对此一无所知,且持续催促其联系贵州冶工退回商票。在该案中涉及的五个中间人,除马持玉外,其余均未被拘传,而马持玉却被非法拘押达一年八个月,公安机关的这种选择性执法,实属罕见。中间人犯的是中介罪吗?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显然,马持玉作为中间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检察机关在起诉中却声称,马持玉为了获取高额居间费,难道居间费作为一种劳动报酬是法律禁止的吗?收取居间费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吗?收取居间费是如何构成合同诈骗的?这不是颠倒是非界限,把非罪说成犯罪是什么?这种指鹿为马、颠倒是非罪与罪界线的说法,竟然被法院认定为指控成立,简直是欲盖弥彰,天理难容,国法不容。
11. 示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291刑初号判决书认为:由于被告单位及时发现所开商票被非法背书转让,加之所骗的商票出票人未实际兑付,系犯罪未遂,这一认定是有违事实的。首先,接票公司取得的商票,是按和城投公司的约定:“由甲方(城投公司)开具半年期合法、完整、真实、可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甲方作为承兑人,以质押借款的方式给乙方。乙方同意以其合法资金进行质押借款,借款总额为5亿元以上(按实际借款为准)。”合法取得的,却被公检法违背事实说成是骗取的。再次,犯罪未遂的认定是有违事实的,事实真相是:200万商票被赵永军和马明龙骗取后,被告及时、主动发函给城投公司,积极提示城投公司见票立即停止兑付,而城投公司回函予以确认。显然,被告的这一行为是法律认定的犯罪中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且这一行为完全满足犯罪中止的五个条件:(1)及时性;(2)自动性;(3)客观性;(4)有效性;(5)彻底性。而法院认定的犯罪未遂与事实截然相反,因为被告鲁亚军并没有持票到期寻求城投公司兑付的意愿与故意。故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条款是不当的。如果是犯罪中止,《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城投公司非但没有损失,还是最大的获益者。那么,被告鲁亚军无罪,中间人马持玉更不应该有罪。而马明龙骗取鲁亚军的100万商票,本是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方面,本应在开庭时并案处理,却在立案时就被公安机关有意分开立案,作另案处理,给真正的诈骗分子网开一面,分开办理取保候审,留出活动空间以便从轻处罚,在一年后果然作出缓刑判决,是什么原因让真正的诈骗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一查便知。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段龙,在办案时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据未依法调取。①辩护人提交的关联民事案件判决书,与城投公司的往来函件等能证明被告无罪的关键证据,通过掩盖隐瞒的方式没有收录于案,导致事实失真;②本案刑事侦查卷宗马明龙材料,在补充侦查后提交,违反程序规定,不具备证据的合理性;③在2024年3月2日刑拘马持玉的当晚,在办案中心让其签字的笔录,系提前写好的模板,通过佯装打字,自问自答的方式打印的,而在做笔录前,又引诱欺骗马持玉,让其积极配合签字,很快就能回家。马持玉信以为真,在没有阅读的情况下被欺骗签字(请调取同步视听录像为证),段龙得寸进尺,故伎重演,竟然在2024年4月8日,将其提前写好打印成文的笔录递给马持玉,让其签字。被马持玉识破其动机后,段龙要回笔录,当场撕毁(请调取当日同步视听录像为证)。段龙在扣押马持玉财物后,并未开具清单确认,将能证明马持玉无罪的手机电子数据不移送检察机关。段龙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整个案件从一开始便失去了公平、公正。这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12. 示范区法院涉嫌枉法裁判。城投公司在自身存在一系列违法违纪的情况下,担心自己的违法违纪被揭穿而受到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便使出报假案、作伪证的方法,使马持玉成为其替罪羊,以达到自身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但事实胜于雄辩,在开庭时公诉人拿不出证据,面对辩护人诸如:虚假诉讼,城投公司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城投公司非但没有损失,而且是最大的受益人,程序严重违法等等问题上,公诉人不是无言以对,就是摇头闭口不答,而法官董征却有意庇护,转移重点,说:“这个问题庭下再议”,既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什么要庭下再议呢?难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难言之隐吗?在2025年2月21日开庭后的时间里,法院合议庭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让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延期半年后补充侦查的证据也未告知辩护人,剥夺了被告人的知情权,更严重的是,补充侦查后,也没有组织二次开庭审理进行质证和辩论,而直接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下的判决。判决颠倒了事实真相,把城投公司在社会上四处寻求融资的事实篡改成马持玉等人主动联城投,说辞矛盾重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明显庇护城投公司,将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直接无视。而把无罪的中间人处以重刑,真是天下奇冤,法理难容啊!更甚的是,在8月5日下达判决后,马持玉不服上诉至开封中院,示范区的董征又自问自答编造一份让马持玉认罪悔罪的讯问笔录让马持玉签字。这是要赶尽杀绝,以绝后患吗?为什么如此惧怕被冤枉者上诉?示范区这种枉法裁判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必然蔑视和亵渎。这是人民法院法官应有的行为吗?
综上所述,开封城投公司在一系列违法违纪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低折扣高利息为诱饵,违法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和还款来源的商票来吸引民间资本入局,在城投自身无法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设计方案,签订阴阳合同,教唆和纵容其接票公司去骗取银行的贷款或票据承兑。其提供的《购销合同》,《解除购销合同》就是其弄虚作假的直接证据。事实也证明,城投公司在所谓融资活动中,非但没有损失,而且是最大的受益人:①获现金27.9万;②获反担保票据100万;③获144.2万债权。城投公司为了掩盖其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又虚假报案,拿帮助其融资的中间人做替罪羊和挡箭牌,从而达到自己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示范区公安局在明知城投公司民事诉讼已经结案的情况下,采信其伪证,违法立案,示范区检察院疏于监督审查,示范区法院枉法裁判,对违法违纪的城投公司进行庇护,使其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对帮助城投公司融资的中间人“无过重判”,从而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天理不容、国法不容的冤假错案。这样的公检法还是人民的公检法吗?这样的公检法还是守护和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公检法吗?这样的公检法,还能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验到公平、公正的公检法吗?难道这样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吗?
马持玉作为居间人,本意是在为开封城投办好事的过程中,获取劳动报酬。而在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诸如房屋中介、财务中介、各种电商平台,其实质就是一种居间业务,非但没有被法律禁止,而且受到法律保护。马持玉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而且开封城投本身作为一家国企,更使马持玉对其融资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产生质疑,故帮助城投公司联系了此业务。这是合法之举,也无罪可言,难道他的合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向党中央,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北京公检法司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地方各省、市、县、区对系统性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效能,需针对监督启动滞后,调查虚化,刚性不足,侦查缺位等结构性问题,结合最新政策导向与实践经验,为人民冤假错案请公开启动全流程精准监督体系执行公开跟踪到位。具体路径如下:
一、激活监督启动机制:变被动接收为主动筛查
1、构建智能线索筛查系统
●借鉴贵阳市检察机关”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的主动监模式,推动检察机建立审判活动大数据监测平台,对超期审理,程序倒置,违法送达等高频违法情形自动预警。
●要求检察官逐案审查庭审笔录及合议记录,重点核查认罪笔录真实性,审委会回情形等马持玉案暴露的漏洞。
2.深化外部协作机制
●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与法院共享立案,排期,送达等流程数据,消除信息壁垒。
●开通当事人投诉绿色通道,对程序违法投诉实行”7日内程序性回复+30日内办理进展反馈”制度。
二、强化调查核实刚性:破除“书面审查”依赖
1.完善亲历性调查手段
●依《刑事诉讼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对关键证据(如认罪笔录)必须采用笔迹鉴定,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等实质核查手段。
●推广”审查报告证据链图谱”制度:要求检察官绘制事实认定与证据对应关系图,标注证据缺失或矛盾点(如合同纠纷中无交付凭证却认定履约)。
2.建立专业支撑体系
●针对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案件,组建”检察官+行业专家+审计人员”复合调查团队,提升对虚构贸易,腐败共谋等隐蔽违法行为的穿透式审查能力。
三、优化监督督手段层级:构建闭环问责机制
(一)程序违法的分级纠正体系
违法情形 → 监督方式 → 刚性保障措施
●一般程序瑕疵(如超期送达) →口头纠正意见→ 3日内共面回复整改情况。
●严重程序违法 (伪造证据,未开庭即判) → 《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开通报→纳入法院绩效考核。
●系统性程序漏(类案违法) → 专题检察建议 +联席会议 →联合人大开展整改验收。
(二)实体错误的精准抗诉策略
●刑事裁判:重点监督”定罪错误,量刑畸变,罪名遗漏”三类情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偏离幅度超30%的一律抗诉。
●民事裁判:聚焦虚假诉讼(如无实际交付的借贷判决)及证据链断裂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督促纠错。
●跟踪问效机制:借鉴贵阳市”整改方案+联合巡查+公开验收”模式,对检察建议建立整改台账销号制度 。
四、衔接职务犯罪侦查:以反腐倒逼审判公正
1.建立违法线索双向移送机制
●对审判中发现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行为(如马持玉案中法官伪造笔录)立即启动《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侦查程序。
●深挖利益勾连链条:通过梳理城投公司,辩护人,法官资金往来,突破“风险转嫁共谋”
2.突出侦查重点领域
●重点打击四类司法腐则法拘禁,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虚假诉讼,通过立案侦查形成震慑。如对行政案件审判人员受贿导致枉法裁判,一律提上级院抗诉。
五、制度保障:省级直管与质效评估
1.突破地方保护主义束缚
●推行审判监督案件省级检察院直管模式,对基层院监督受阻案件(如涉及地方管辖方城投公司的枉法裁判)由省院指定地管辖。
2.构建质效量化评估体系
评估维度 → 核心指标 → 目标值
●监督精精准度 → 抗诉/建议采纳 → ≥85%
●程序正义保障 → 程序违法监督覆盖率 → 100%
●腐败深挖成效 → 职务犯罪线索成案率 → 30% 3
改革落脚点: 线索智能筛查→亲历性调查→分级监督→侦查震慑→省级督导”全链条重构,将最高检”依法监督、敢干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转化为体具体制度设计,最终实现以”监督精准”度提升司法公正度法治目标。
在马持玉冤假错案中案中,检察院监督职能的”空心化”表现为法定监督职责在关键环节的系统性失效,具体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分析,并结合开封地区同类问题印证其结构性漏洞:
一、监督启动机制缺位:被动等待线索导致监督滞后
1、对程序违法线索的主动筛查失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中的程序违法(如未告知补充证据,未二次开庭)负有主动监督义务。
●本案中,法院存在伪造认罪笔录,审委会未开庭即判决等严重程序违法,但检察院未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暴露其线索发现机制过度依赖”被动接收举报”,而非主动审查案卷或庭审记录。
2、与区域性监督惰性形成印证
●开封市检察机关在招标领域串标案中,对长期存在的违法线索同样”未认真了解,草率了结”,导致腐败持续发酵。
●对比贵阳市检察机关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主动挖掘殡葬领域腐败的做法,本案凸显开封检察机关监督能动性严重不足。
二、调查核实权虚置:形式化审查取代实质监督
1、对关键证据的审查流于表面
●本案中,法官董征伪造认罪笔录的行为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检察院未行调查核实权进行笔迹鉴定或询问相关人员,导致虚假证据未被排除。
2、类案对比揭示系统性缺陷
●在趋利性执法监督中,检察机关普遍面临”调查手段偏软、核实能力不足”困境,本案中检察院对城投公司虚构贸易背景,转嫁责任的实质违法行为未开展穿透式审查,与开封李某为亲友牟利案中检察官深入核查合同,资金流向的履职形成鲜明反差。
三、制约束力三,监督手段刚性不足:检察建议缺乏强制约束力
1、建议内容空泛且未跟踪整改
●本案中,若检察院发现程序违法,本应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但即便制发建议,也缺乏类似贵阳市检察院”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联合巡查+公于验收”的闭环机制。
●”区域性印证:开封检察机关在闫友军腐败案中,对持续11年的违法行为未提出实质性监督建议,暴露监督建议沦为”纸面权力”。
2、未激活检察侦查权的协同作用
●根据最高检要求,对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应启动检察侦查权。本案中法官伪造证据,阻挠上诉等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但检察院未将诉讼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衔接,违反”以侦查办案促廉洁司法”的履职逻辑。
四、对司法腐败的检察侦查缺位:放任渎职链条蔓延
1、未追究审判人员共谋责
●本案中法院与城投公司形成”风险转嫁共谋”,但检察院未启动对法官,审委会成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或徇私枉法罪的侦查程序,与检察侦查”严惩司法腐败”的核心职能严重背离。
2、区域性司法腐败未被深挖
●开封已曝光的王军(城投副总),闫友军(人大官员)受贿案,与本案司法人员存在利益关联可能性极高,但检察院未延伸调查司法系统与腐败网络的勾连,印证其”就案办案”的局限思维。
监督职能空心化的本质:制度性漏洞与区域性失职交织
●监督环节 → 法定职责 → 本案失范表现 → 制度漏洞 ●线索发现→审判活动合法性→对伪造笔录、程序倒置未启动监督→过度依赖举报,缺乏主动筛查机制
●调查核实 对违法证据开展实质核查→未鉴定笔迹或询问相关人员→调查权虚置,专业能力不足。
●纠正手段→制发强制力检察建议→未提出建议或未跟踪整改→建议缺乏惩戒机,整改无无闭环。
侦查衔接→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未追究法官伪造证据、枉法裁判责任→诉讼监督与侦查职能割裂。
结构性病灶;开封检察机关在马持玉案中空心化履职,实质是“被动监督惯性”+调查能力薄弱+问责机制缺失”**的区域性痼疾。未有通过省级最高检机关直管监督、建立”建议-侦查-整改”全链条责任机制(如贵阳市模式)方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院监督的侵腐蚀。
党在自我革命的历史实践,特别是解决”窑洞之问”的两个答案:人民监督和自我革命。强调要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工作,强调”军中绝不能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打击”围猎”现象,报道了蒋超良腐败案的具体细节。结合当前官方反腐败政策和司法改革方向,普天下的人民问责如下:
一、反腐败斗争的立场与原则
1.”零容忍”与法治化路径
当前反腐败工作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但强调依法依规处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 通过”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中国特色反腐败路径,必须执行采取”大换血”司法大治理。重点聚焦金融,国企,能源等权力密集领域,通过制度约束(如强化”一把手”监督)实现长效治理 。
2.司法系统改革的系统性。
司法系统反腐败高科技设备通过”智慧监督”系统(如公车管理,税务数据比对)精准识别隐形腐败,深化司法责任制,健全错案追责,为人民服务网络机制,媒体监督专线,请问二十大会议开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短短十几天全国投诉率最高的是“政府与司法联手阴阳合同的拆迁投诉高达96.7%,”至今请问实质性解决人民的问题了吗???属于人民的拆迁款被地方政府领导、政法委领导的公检法司与开发商的“阴阳合同”全国各省曝光频发。
关于司法系统反腐败,具体措施。【借用疫情监控人民健康的高科技手段,执行政府官员与公检法司的加强监督,追究司法领导的责任体系执行刑事枪毙的制度,以及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等立竿见影清除病灶】这些措施体现了系统性,制度化的治理思路,但是如果没有干净的人心,如何能执行到位???司法系统必须是中央一把抓 “停止维稳金停止利益”,”停止地方插手为人民服务的项目资金,就停止的“阴阳合同”的替罪羊致死率”这些钱直接发给人民的账户,无需通过地方。网络高科技Ai时代疫情演练到位,中央执行“一手抓”不是喊口号,是执行和监督“一手抓!””零容忍”与法治化执行了吗???
二、冤假错案的纠错机制?
恳请释放含冤入狱的人民才是真正的司法纠错的态度,而不是走关系走程序演大戏!走形式主义?对司法机关正加强对新型腐败(如期权化交易,虚拟贿赂)的识别能力,提升办案质,通过再审程序,检察监督等法定渠道纠正冤案,确保”无罪不罚”原则?
请问从地方公检法司到中央公检法司,纠正冤假错案的法律程序启动、立案程序,疫情时期公检法司办案科技网络监控效率很高,为什么北京两高还要去窗口递交申请???为什么让人民冤假错案的道路上难上难???少则马拉松长跑七八年时间,多则十几年,二十几年!那也有命继续奔跑,能活到立案、开庭、宣判、执行的这一天,熬时间,熬命,耗财力,耗得过“权利经济双融合的集体诈骗团队吗???”典型性的案件屡次全国各地媒体曝光?装聋作哑继续保持沉默?这是在支持维稳金各省掏空人民的国库稳定司法腐败暗影会的权利吗?立即纠错释放秦城监狱好人。”零容忍”与法治化执行了吗???
三、当前反腐败的挑战与应对
对顽固性与隐蔽性,腐败呈现”存量未清,增量持续”的特点,部分干部在二十大后仍不收敛。对此,国家强化:穿透式监管:破解”表面合法,实质权钱交易”的行为;跨部门协同:建立纪委监委,司法,审计的联动机制的执行力?鱼池换鱼苗,不换鱼池里的污水,请问有何用?没有几天鱼苗都被窒息消失了!腐败被视为”党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零容忍”与法治化执行了吗???
请问法治框架下的理性治理?党和国家已将反腐败作为”输不起的重大斗争”但始终坚持法治化,制度化路径:对腐败分子依法惩处,避免”运动式清算”破坏司法权威;对冤案纠错依赖程序正义,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当前政策更强调通过制度完善与技术赋能(如大数据反腐,责任闭环机制)实现长治久安?法治媒体不断报道冤案证据线索,可是通过纪检监察机关12388平台或司法机关申诉渠道依法反映的案件成批成吨不受理石沉大海,请问如何启动推动案件公正解决???”零容忍”与法治化执行了吗???
根据马持玉授权人证据详情及法律诉求,针对城投公司与公检法人员利益关联的治理需结合制度防控,监督强化,惩处震慑及技术赋能等综合手段。法治监督跟踪报道公开配合最高检/最高法最新典型冤假错案的案例对河南省、市、区、公检法司纠错监督执行系统性解决方案,依据最新政策导向及实践案例梳理:
一、制度防控:筑牢”防火墙”
1.明确利益禁区与公开披露
●禁止性规定:严格划定公检法人员与城投公司的交往边界,禁止接受礼品,回扣,兼职取酬,禁止干预城投关联案件审理或执行。
●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公检法人员和城投高管公开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投资持的关联企业持股信息,重点核查与城投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
●司法回避制度:对涉及本地城投公司的案件,推行异地管辖或指定交叉审理,切断地方保护主义链条。
2.规范城投运营关键环节
●招标采购透明化:城投项目招标需全过程留痕,公开投标方资质,报价及评审依据,引入第三方审计同步监督。
●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强制城投报备与高管亲属所控企业的交易,由国资部门复核定价公允性,对异常交易实时拦截。
二、监督升级:构建“立体监控网”
1.大数据智能预警
●建立”人一企一权”关系图谱:整合公检法人员财产申报,城投合同数据,企业股权信息,自动识别可疑利益输送(如:某法官亲属控股公司频繁中标城投项目 ).
●资金流向追踪:联动金融监管机构,监控城投资金异常流入公职人员关联账户的行为.
2.多部门协同监督
●专项巡察联动:纪委监委联合审计,国资部门,对城投与司法系统开展”穿透式”巡察,重点核查案件干预,虚假诉讼线索.
●行贿受贿双向打击:对行贿的城投企业和受贿的公检法人员同步立案,破除”只惩受贿,轻纵行贿”的弊端。
三、惩处震慑:强化“成本代价”
1.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城投行贿:除刑事责任外,实施“联合惩戒” ―――限制市场推准入、取消财政补贴、纳入金融黑名单。
●司法受贿方:对徇私枉法人员终身追责,同步追缴非法所得并公开通报(参考山东省”靠企吃企”案例)
2.深化以案促改
●针对暴露的监管漏洞(如:伪造合同骗取裁判),督促城投修订内控制度,司法系统完善类案监督指引 。
四、长效治理:推动”生态净化
措施 → 执行要点 → 案例参考
●廉洁风险教育→对公检法城投高管开展”情景化”警示教育解析利益输送新手段及法律后果→成都岗位廉政谈话机制。
●举报激励保护→设立跨部门举报平台,对实名举报城投-司法勾结的线索优先核查,严惩打击报复行为→中纪委群众举报通道。
●第三方督嵌入→监引入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对城投更大项目独立评估,报告直送纪委监委备案。
实操建议:受害者维权路径
若已遭遇城投与司法勾结侵害(如马持玉案),可采取以下行动:
1、证据固定:收集资金流水,阴阳合同,违规裁判文书等;
2、越级举报:向省级纪委监委,上级检察院提交《司法腐败线索函》,申请异地管辖;
3.联合索赔:对因勾结导致的冤错案件,同步追究城投伪证罪及司法人员渎职罪,并 索赔经济损失。
关键点:斩断利益链的核心在于打破封闭操作---通过数据互联网破除信息黑箱,通过异地管辖消解地方庇护,通过双向惩处提高违法成本。2025年”受贿行贿一起查”已成为中央纪委监察重点,维权者可依托此政策窗口期强力推进。
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和保护举报人权益需构建”渠道便捷化,保护制度化,处置高效化”三位一体的体系。综合政策法规及实践案例(截至2026年1月),核心方案如下:
一、举报渠道:多元化与便捷化
1.全平台覆盖
●官方平台入口:政务网站,微信小程序,APP统一嵌入举报入口(如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支持文字,图片,语音等多形式举证。
●线下补充渠道:设置举报信箱,指定接待窗口(如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地址),满足无网络人群需求。
●多渠道互通:电话(12345/12315)邮箱,信函等多渠道信息统一接入后台系统,避免信息孤岛。“党中央一把抓网络监督平台和举报热线”而不是交给地方平台插手和实名手机监控,无人机网络屏蔽真相!
2.技术安全保障
●数据加密防护:平用TIS13加密协议传输数据,服务器日志72小时内自动销毁,阻断溯源风险。
●匿名处理机制:生成唯一查询密码(如中央纪委系统),举报人与案件信息分离存储,调查全程匿名化。
二、保护机制:分级防护与全程保密
1.风险分级保护体系
风险等级 → 保护措施 → 适用场景
●一级(人身威胁) → 24小时法随护,异地安置→举报黑恶势力或职务犯罪
●二级(职场报复) →岗位调整、反报复监测预警→企业内部举报高管违规。
●三级(经济风险) 法律援助、经济损失补偿→举报商业贿赂遭解雇风险) 济损失补偿遭解雇
2.全流程保密制度
●接触限制:举报材料专人专柜管理,禁止复印传播;调查人员不得单独接触被举报方。
●信息隔享,举据人信自不录入公开文书,奖励发放通过加密账户或第三方代领。
三、处置机制:高效闭环与权益保障
1.标准化处置流程
举报登记编码→.5日内初审并告知受理→是否受理→是→30日内调查核实→整改/立案/移交→结果反馈。
举报登记编码→.5日内初审并告知受理→是否受理→否→书面说明原因。
●限时响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告知受理意向,30日内办结(复杂案件可延期)。
●闭环管理:受理-分流-督办-反馈”全流程系统留痕,杜绝积压。
2.维权支持措施。
●法律援助:对遭报复的举报人提供公益律师团队,支持追究打击报复者刑责(依《刑法》第254条)。不入就地枪毙送火葬场当肥料造福庄家。
●结果强制反馈:实名举报必须书面告知处理结论,未按期答复可申请北京高级人民检察机关监督和人民监督团队。每年百亿维稳金发放人民的口袋,才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清除党内利益集团司法腐败黑恶势力战线上的“精英铺路搭桥完成使命,大清洗,大换血。”
四、激励与监督:提升举报效能
1.物质与精神激励
●财政奖励制度:按案件涉案金额5%-10%奖励(如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年增8.2%),通过加密方式发放。
●社会荣誉表彰:对重大案件举报人授予”反腐卫士”等称号,增强社会认同。
2.第三方监督机制
●独立调查委员会:企业合规领域引入外部专家避免利益关联。
●区块链存:举报材料上链确保不可改,过程可回溯。
五、实操建议:如何安全有有效举报
1.证据固定
●留存交易记录,录音,邮件等原始凭证,使用区块链存证工具(如”权利卫士”APP)固化证据链。
2.渠道选择优先级plaintex
人身安全风险高→检察机关异地举报(避免本地企业违规举报→内部加密平台+同步外部监管网络侵权→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公益诉讼。
3.维权救济路径
●遭遇信息泄露或报复:立即向纪委监委申请保护,同步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诉。
关键结论:有效举报机制=便捷入口×强保护×快处置:
●技术层面:采用”前端匿名加密+中端分级隔离+后端区块链存证”架构 。
●制度层面:执行”三级风险防控+双向追责”(既罚打击报复者,也惩违规泄露信息的办案人员)。
据2026年临潭县实践,采用上述模式后实名举报量同比上升37%,且零报复案例。
恳请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提级提审》
介入调查,查明事实,还马持玉清白,立即释放受害人马持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谢谢!
此致
被害人、控告人:马持玉
被害人委托中央官方权威媒体记者为法律顾问:闫得荣 孙彦东
被害人委托为法律顾问: 陈国局 马持清
2026年 1 月 31日
附带以下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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