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闫奎旺涉嫌多重违法及相关人员枉法裁判问题
尊敬的刘泳书记:
本人韩秀云现向您反映古县公安局在侦查闫奎旺逃税案、古县法院法官郭新荣在闫奎旺执行异议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希望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
权力寻租下“三重盗取”操控资源
本人在另案中依法申请获取了山西省监委对王建明受贿案的调查证据。根据调查证据可知,蔺润煤业的系列乱象,根源在于王建明等人利用权力非法侵占蔺润煤业。这场始于2016年的煤矿重组,本质上是一场权力寻租行为,闫奎旺实际控制蔺润煤业,是王建明相关犯罪行为的延续。
第一重盗取:权力介入下的股权掠夺
2016年,蔺润煤业因拖欠尧都农商行近3亿元贷款陷入经营困境,时任省联社临汾办事处主任的王建明利用职务便利,主导了该煤矿的重组进程。王建明等人借助权力,通过空壳公司亚格公司,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蔺润煤业的股权。其中,王建明本人以权力入股的方式获得30%干股,由闫奎旺代持。这一行为构成了对煤矿股权的公然盗取(后附2024年王建明服刑期间于临汾监狱手写的情况说明一份)。
原股东邵海亮的合法权益遭到窃取,价值十几亿元的煤矿被王建明等人以零成本侵占,而所谓的“重组”,不过是掩盖权力寻租的遮羞布。
亚格公司无实际资产、无固定办公场地,工商登记的股东及法人均为挂名人员,其本质只是王建明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闫奎旺以王建明代持股人的身份介入蔺润煤业经营管理,代替王建明管理公司、领取分红款项。闫奎旺在明知王建明收受干股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甘愿充当王建明的“白手套”,二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持续至今。
第二重盗取:明目张胆偷逃国家税款
闫奎旺实际接管煤矿后,将偷逃国家税款作为核心获利手段,公然盗取国家利益。根据(2021)5号文件要求,蔺润煤业应与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重组成立鑫润煤业,但蔺润煤业并未按规定完成重组,反而在2021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采矿权非法转让给鑫润煤业开采,至今已近五年,目前蔺润煤业的采矿权对应资源已基本枯竭。
闫奎旺通过在账簿中不列、少列煤炭销售收入,隐匿公司财产,利用内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方式,系统性逃避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查实,2017-2020年期间,蔺润煤业偷逃税款及相关滞纳金、罚款合计高达3.1959亿元。闫奎旺通过隐匿公司财产、转移利润的方式,非法获利保守估计至少8亿元。其将蔺润煤业的收入转移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的事实,已在韩秀云与亚格公司、蔺润煤业、鑫润煤业、太原锦馨源的(2025)晋1025执恢85号案件历时两年的执行程序中查实。闫奎旺并非合法合规的企业家,而是肆意侵占公私财产的不法分子,是法律应予惩戒的对象,而非法律保护的主体。
第三重盗取:勾结古县法院法官郭新荣“炮制”执行裁定,妄图逃废债务
为逃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义务,闫奎旺在律师关亦乔(太原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的协助下,将司法程序异化为“窃取公正”的工具。
在韩秀云与亚格公司、蔺润煤业、鑫润煤业的执行案件中,闫奎旺、关亦乔指使亚格公司出具虚假证明,又勾结古县法院法官郭新荣,出具古县人民法院(2025)晋1025执异3号执行裁定,否认闫奎旺系亚格公司、蔺润煤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帮助闫奎旺逃避执行,闫奎旺的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虚假诉讼罪。
然而,闫奎旺作为亚格公司、蔺润煤业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早在2020年山西省监委的调查过程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定中,就已形成不可辩驳的定论,后续税务机关的稽查结果、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以及闫奎旺本人在其他司法程序中的陈述,也均对此事实予以确认。但古县法院法官郭新荣在闫奎旺、关亦乔的串通勾兑下选择性失明,公然践踏司法公正。
针对古县法院法官郭新荣枉法裁判的问题,本人已同步向古县纪委进行举报。
本举报人的核心诉求:
1、责成古县法院法官郭新荣撤销其作出的(2025)晋1025执异3号执行裁定;
2、责成古县法院将闫奎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线索移交古县公安局;
3、责令犯罪分子闫奎旺退还侵吞蔺润煤业、鑫润煤业的财产,用以补缴税款、清偿合法债务。
希望刘泳书记在百忙之中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与重视。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身份证号:14042319810920****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6年3月16日

王建明利用权力掠夺邵海亮蔺润股权
古县法院法官郭新荣涉嫌枉法裁判
闫奎旺明知王建民犯罪
闫奎旺是王建明白手套,闫奎旺王建明犯罪行为延续至今
王建明闫奎旺团伙盗取蔺润工人工资、税款、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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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3月16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