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奎旺严重涉嫌敲诈勒索、偷税漏税、侵吞煤矿股权、多次虚假诉讼等多项重罪,并且件件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凿!涉案金额均特别巨大!为何这颗作恶多端的社会“毒瘤”长期逍遥法外?究竟是其神通广大、手眼通天?还是相关部门的政治生态已出现严重偏差?难道闫奎旺在山西省辖区真的成了无人敢惹、无人敢碰的“铁帽子王”吗?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张韶华厅长:

      习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十届第五次全体会议中特别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要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除恶务尽,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一、闫奎旺严重涉嫌敲诈勒索罪

     据了解:闫奎旺公然指使他人以“举报”为幌子,行“敲诈”之实,疯狂敛财4000万元据为己有,其犯罪行径令人发指。太原市公安机关历经多方认真、全面、严格的侦查,认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依法对其立案刑拘。

      闫奎旺被刑拘后,其家人竟在社会上公开猖狂叫嚣:“公安上虽然抓了闫奎旺,但过不了检察院批捕这一关,不用几天公安上就得放人!”

其“狂言”,果真成为事实!

      令人遗憾不解的是,当公安机关将闫奎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案件报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时,竟遭到无理拒批。公安机关迫于刑拘37天的法定时限,不得不将这一犯罪分子释放。

     为还受害人公道、维护法律尊严,太原市公安机关只得对闫奎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重新开展第二次认真严格的全面侦查,经慎重严谨的研究研判,再次确认其敲诈勒索罪名完全成立,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二次刑拘。

      太原市公安机关的第二次刑拘期限即将届满,众多受害人对太原市检察院的二次批捕深感忧虑!“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句俗语,在闫奎旺的多次违法犯罪中竟屡屡应验?万一,太原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第二次报捕再进行第二次拒捕,公安机关不得不“放虎归山”。

      二、闫奎旺严重涉嫌偷税漏税、变相窃取国库国有资金罪

      闫奎旺在经营临汾市古县蔺润煤矿期间,通过偷税漏税的卑劣手段,变相窃取巨额国库国有资金,其行为早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稽查局调查核实:2017年-2020年,闫奎旺在经营煤矿时,生产销售不入账,不开票,煤炭实际售价每吨约1500元,票据却仅开600余元,仅表面就偷税漏税高达34326286.9元,应缴罚款共计19213978.38元。更令人震惊的是,2020年至今,闫奎旺独控蔺润煤矿,其偷税漏税数额更是触目惊心!面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的决定,闫奎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毫无敬畏之心。无奈之下,税务机关不得不于2023年8月将该案依法移送临汾市古县公安机关。

      然而,国家税务机关早已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犯罪事实,纳税人的血汗钱被如此公然窃取,国家政府财政遭受重大损失!古县公安局却历时两年半,至今仍让闫奎旺毫发无损、逍遥法外,甚至放任其继续实施数额更为巨大的偷税漏税犯罪!这究竟是为什么?

      三、闫奎旺代服刑王建明继续实施犯罪

      山西省纪委对王建明刑事犯罪的查处卷宗、朔州中院对王建明的刑事审判卷宗的关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均一致证明:犯罪分子王建明的赃款,全部来源于他在蔺润煤矿获取的30%“赃股”!可司法机关仅收缴了王建明通过该“赃股”获取的4100万“赃款”,却遗漏了这30%的“赃股”未予收缴。如今,该“赃股”由其同伙闫奎旺代持、代管,而王建明非法侵占的其余70%股权,也同样由闫奎旺代持代管。

       闫奎旺替犯罪分子王建明代持代管蔺润煤矿100%股权的行为,纯属王建明犯罪行为的公然延续!短短几年间,闫奎旺依靠私挖乱采牟取暴利,保守估计获利高达20亿元。为逃避税款,竟将蔺润煤矿开采的煤炭全部低价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锦馨源公司、中意志公司。

      王建明虽已因此锒铛入狱,但闫奎旺却借尸还魂,继续替其掌控“赃股”,替其日进斗金,闫奎旺的行为纯属王建明继续犯罪的延续。

      四、闫奎旺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山西省纪委查处王建明的卷宗证据,早已充分证明:闫奎旺自2018年12月至今,是亚格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太原市锦馨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太原市中级法院(2024)晋01民终2188号案件审理中,闫奎旺的代理人也明确表述闫奎旺是亚格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

      闫奎旺日进斗金、腰缠万贯,却为逃避临汾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10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巨额债务,竟指使他实际控制的亚格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虚假证明,谎称其本人与亚格公司无任何关系!以此公然欺骗、玩弄人民法院,妄图逃避法定债务,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沦为一纸空文,让受害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五、闫奎旺严重涉嫌多次虚假诉讼罪

      山西朔州中院关于王建明刑事犯罪的卷宗、该卷宗(同时也是山西省纪委对王建明刑事犯罪的查处的结论卷宗)中,众多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均明确证明:闫奎旺自2018年12月至今,是亚格公司及蔺润煤矿的唯一实际控制人!

      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把山西省高级法院(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作为各自的关键证据提交给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组织的合议庭。

     该刑事裁定书中的众多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均相互印证以下六点:

     1.收购我蔺润煤矿及关联公司100%股权的是:原省联社临汾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王建明实占30%,原襄垣七一集团董事长张保平实占30%,商人韩志超实占30%,蔺润煤矿原法人连勇实占10%;

     2.四人的股权均由亚格公司代持;

     3.亚格公司的所有登记股东及法人代表均为挂名,不参与公司任何实际经营管理;

     4.亚格公司无任何资产、无任何资金、无固定办公场地,纯属空壳皮包公司;

     5.王建明等四名实际股东及亚格公司在收购蔺润煤矿100%股权时,未实际投入分文;

     6.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闫奎旺等人对外活动的“代名词”“橡皮印章”。

     然而,太原中院民五庭李峻、张军红、郭伟三位主审法官,在审理上述两起“股权纠纷”案件中,恶意规避山西省纪委早已查明的事实,刻意违背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要求追加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闫奎旺、陈海滨等真正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真相的合法申请,予以无理数次拒绝!反而一味偏听偏信并采纳所谓的亚格公司——“橡皮图章”代理人的无依无据的无理狡辩、诉求、主张,作出了太原市中级法院(2024)晋01民终2188号(2025)晋01民终4926号两份枉法民事裁决书!

      这两份枉法裁决书,不仅公然挑衅、藐视山西省纪委、朔州中院、山西省高院三级纪检司法机关早已查明并确认的事实真相,更给犯罪分子王建明通过违法犯罪手段窃取蔺润煤矿股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彻底践踏,让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这不仅是太原中级法院的悲哀与耻辱,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亵渎,是对政治规矩、纪律规矩、组织规矩的严重违背!

       更令人震惊愤怒的是,民五庭郭伟主审法官在审理闫奎旺利用“橡皮印章”亚格公司诉举报人“股权纠纷”的两次庭审中,举报人多次书面、口头强烈要求追加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闫奎旺等真正当事人参加诉讼,却均遭到郭伟法官的无理拒绝——他深知这些真正当事人出庭定会揭穿亚格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的全部谎言……。

      在两次庭审中,举报人依法提交了从朔州中院调取的、山西省纪委查处王建明犯罪的卷宗材料,其中的证言证词、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有理有据地揭穿了亚格公司代理人掩盖事实真相、公然挑衅山西省人民政府红头文件、变相敲诈勒索(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余元)的虚假诉讼本质。

      面对举报人提交的大量相互印证的铁证,亚格公司代理人均无言以对,只能采取“一概不认”的无赖行径,甚至公然对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污蔑为“行政干预”,对从朔州中院调取的合法卷宗也肆意否认。面对如此泼皮无赖般的狡辩,郭伟法官竟束手无策,只得宣布休庭。

      然而,在未依法追加真正当事人参加诉讼、案件真相未查明的情况下,郭伟法官竟下达了2026年1月21日“强审”的通知!

      亚格公司代理人惧怕真正当事人出庭揭穿其虚假诉讼的阴谋,尚且可以理解;可太原中院民五庭的三位主审法官,本应主动依法追加真正当事人,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却反而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屡屡拒绝,其居心何在?!

      我们有理由怀疑:闫奎旺财大气粗,用金钱绑架了民五庭的相关主审法官!

      我们有理由怀疑:民五庭相关主审法官与闫奎旺存在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

      我们有理由怀疑:民五庭相关主审法官为徇私舞弊,不惜枉法裁判!

      除此之外,闫奎旺还在数起案件中进行虚假诉讼:

    (一)、古县法院限消执行异议案[案号:(2025)晋1025执异3号]一案中:

     1.闫奎旺虚假陈述,声称自己与亚格公司、蔺润煤业无任何关系,不是亚格、蔺润的实际控制人;

     2.亚格公司给古县法院出具虚假证明,证明内容与闫奎旺的虚假陈述一致。

    (二)、临汾中院限消复议案[案号(2025)晋10执复77号]一案中:

     1.闫奎旺再次虚假陈述,否认与亚格公司、蔺润煤业的关联及实际控制关系;

     2.亚格公司出具的虚假情况说明与闫奎旺虚假陈述一致。

    (三)、太原万柏林法院亚格公司诉张爱平、邵一鸣、韩秀云借款1000万案[案号(2024)晋0109民初3442号]一案中:

      闫奎旺控制的亚格公司颠倒黑白,将付款凭证伪造成借款凭证,发起恶意虚假诉讼,妄图借人民法院之手敲诈勒索受害人。

    (四)、临汾中院执行案[案号:尧都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为亚格执行案件晋(10)执恢2号、晋(10)执120号]一案中:

      王建明等所谓“事实股东”为规避山西省政府晋政办函【2013】95号红头文件中“煤矿股权受让方必须是经由山西省审定的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企业、煤矿股权转让需经县市省三级政府审批”的明确规定,竟通过临汾中院执行程序变更股权,亚格公司与尧都农商行相互勾结,隐匿亚格公司已承担蔺润煤业债务的核心事实,将债权债务混为一体,通过虚假法拍、强制执行的手段非法变更股权,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纯属恶意串通、公然挑衅对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权威规定。

    (五)、闫奎旺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亚格公司诉张爱平等1.4亿案[案号(2024)晋0107民初371号]一案中:

     继续利用通过临汾法院“拍卖”“合法”取得股权的阴谋事实,发起恶意虚假诉讼,妄图侵吞他人合法财产。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张韶华厅长:

     上述充分证明闫奎旺及其“代名词”亚格公司进行过多次虚假诉讼,次次均否定挑衅山西省纪委查处结论,次次“成功”,次次虚假诉讼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并且手段特别恶劣。

      在党中央、中纪委对腐败零容忍,坚决惩治“蝇贪蚁腐”,深挖细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高压态势下,闫奎旺仍胆大妄为,利用违法犯罪所得的“赃股”,疯狂敛财、偷税漏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决、多次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累累罪行,却能在多地“过关斩将”,屡次被举报却屡次逍遥法外!特别是太原市公安机关对闫奎旺团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敲诈勒索案,抓了放、放了抓,皆因过不了太原市检察院的批捕关!

      由此可见,闫奎旺依靠犯罪分子王建明的“赃股”牟取的巨额不法利益,究竟绑架了多少手握公权的“官员”!一旦太原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再次对闫奎旺的第二次刑拘不予批捕,这个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必将更加肆无忌惮地危害社会、报复受害人,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后患无穷!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张韶华厅长:

      望二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本人的实名举报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组成专案调查组,将闫奎旺涉嫌侵吞蔺润煤矿股权、偷税漏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多次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并案处理!将案发地临汾市、古县、太原市等管辖地的相关案件,集中交由一处公安机关统一立案查处,彻底铲除闫奎旺这颗社会毒瘤,并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确保中纪委第二十届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在山西省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落实!

     特再次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身份证号:14042319810920****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6年1月23日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依法依规核实相关内容,有理有据处理善后。

责任编辑: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