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建宏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生效判决沦为废纸,合法权益三年求告无门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您好!
我叫韩伏香,今日我以实名形式,向您郑重举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建宏在案件执行中公权私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然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法院已冻结的120万元执行款拖延三年至今未拨付,让生效司法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我的合法债权被肆意践踏,司法公信力在基层被严重损害。我坚信省纪委能秉持公平正义,严查王建宏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还司法一片清朗!
我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22)晋04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太行路桥公司偿还我欠款120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我于2022年8月9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裁定冻结太行路桥公司在该院执行局未支取的执行款120万元,保全程序合法、标的清晰,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判决系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司法文书,这既是法律对我合法债权的确认,也是基层法院应当恪守的司法底线。
然而,这份生效判决却在执行环节遭遇了王建宏的恶意干预,让司法公正沦为泡影。2023年4月7日,潞州区法院下达(2023)晋0403执846号《执行裁定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本应是水到渠成的冻结款项拨付,却因王建宏的一己之私戛然而止。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下发督办函,明确要求依法执行的情况下,王建宏作为潞州区法院院长,手握司法权柄,却视法律如无物、视督办如废纸,一意孤行拖延执行!他既不向我说明任何拖延理由,也未作出任何书面通知或解释,仅以“要上会、要给路桥拨款”等荒唐理由推诿塞责,试问王建宏: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是儿戏吗?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废纸吗?市级法院的督办函是一纸空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不得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王建宏作为法院院长,是司法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法律实施的责任人,他不可能不懂这些法律规定,却明知故犯、公然违法!试问王建宏,你身居法院院长之位,本该秉公执法、维护司法权威,为何却肆意干预案件正常执行?为何对已冻结的执行款拒不拨付?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是否在为太行路桥公司站台,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年来,我为了这笔120万元的执行款,无数次奔波于潞州区法院,却始终求告无门。王建宏的行为,让我这个年过七旬的老人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合法债权迟迟无法实现,生活陷入困顿;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他的违法违纪行为被严重抹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任被无情践踏。试问王建宏,你对得起法官这个职业吗?对得起人民赋予你的公权力吗?对得起党和国家对你的培养和信任吗? 若基层法院院长都能如此肆意妄为,视法律和司法程序于不顾,那么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向何处伸张?司法的公平正义又从何谈起?
我始终坚信,中国的法治社会绝不容许此类害群之马存在,省纪委必定会对基层司法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查到底。
在此,我向您提出四点明确要求,恳请省纪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立即对王建宏在(2022)晋0403民初4933号案件执行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立案调查,查清其拖延执行的背后原因,是否存在人情往来、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责令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立即将已冻结的120万元执行款全额拨付至我本人账户,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赔偿我因长期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对王建宏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若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四)督促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作风整顿,严查基层司法执行中的顽瘴痼疾,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我以个人名誉保证,本次举报内容均真实有据,相关的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均已留存,可随时提供核查。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也恳请王拥军书记能够关注我的遭遇,为我主持公道,让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让我这个普通百姓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和正义的力量!
盼复!
实名举报人:韩伏香
身份证号码:14040219541011****
2026年2月26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1.(2022)晋0403民初493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
2.(2022)晋04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
3.(2023)晋0403执846号《执行裁定书》
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函相关证明材料
5.举报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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