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杰等人恶意串通拒执逃债、涉嫌贪腐关联,恳请严查维护司法公正
尊敬的海南省纪委陈国猛书记:
我叫韩丽生,系山西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景苑,三亚居住地为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中海路。今日我以普通公民身份实名举报三亚市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杰,伙同冯三兔、乔拴娥、其子夏鸣泽等人,公然无视司法权威、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多次虚假陈述妨碍法院执行,蓄意逃避17051287.67元本金及1300余万元利息的合法债务,同时涉嫌偷逃巨额税款,相关行为已触犯刑法;更质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枉法裁判、偏袒被执行人,背后或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恳请您主持公道、督促相关部门彻查此案,揪出幕后保护伞,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我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让司法公正不再被践踏!
一、生效判决已成空文,数千万元债权被恶意悬空,司法权威遭公然挑衅
我与三亚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琼02民终251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杰瑞公司偿还我借款本金17051287.67元及按年利率14.8%计算的相应利息,夏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已于2024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此判决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具有法定强制约束力,夏杰及杰瑞公司本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生效判决当作“一纸空文”,变本加厉实施逃债行为。
无奈之下,我于2025年1月17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琼0271执371号。可谁能想到,在执行过程中,夏杰不仅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动申报财产,反而与冯三兔、乔拴娥、夏鸣泽结成利益团伙,通过一系列有预谋、有组织的行为层层阻挠执行,最终导致案件于2025年7月31日被中止,我的数千万元债权至今无法实现,生活与企业经营均遭受毁灭性打击!而夏杰本人却仍居住在铂金宫殿上千平米的泳池大别墅,家人开着劳斯莱斯、法拉利等豪车,过着奢华生活,试问: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为何如此肆无忌惮?
二、夏杰等人恶意逃债、妨碍执行的犯罪事实清晰确凿,步步设局挑战司法底线
夏杰等人的逃债行为并非临时起意,而是从借款阶段就开始精心策划,在诉讼、执行阶段持续升级,每一步都直指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其主观恶意之深、行为之恶劣,令人发指!
借款阶段:
擅自转移抵押房产,让担保机制形同虚设。夏杰向我借款时,明确约定以铂金宫殿项目A1幢别墅(琼(2020)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27047号)作为抵押担保,我正是基于此信任才出借巨额资金。可夏杰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冯三兔串通,将该抵押房产从杰瑞公司变更至冯三兔名下,直接破坏抵押担保约定。敢问夏杰:你此举不是蓄意逃避担保责任,又是什么?冯三兔明知该房产为借款抵押财产,仍配合转移,其协助逃债的用心难道还不够明显?
诉讼阶段:
再次转移房产至子女名下,刻意让抵押物脱离执行范畴。在我与夏杰、杰瑞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期间,冯三兔又通过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将A1幢别墅过户至夏杰之子夏鸣泽名下。而夏杰与夏鸣泽至今仍共同居住在该别墅,夏杰对房产仍实际控制、使用,所谓“过户”不过是换了个“自己人”的名字,目的就是让法院无法执行该抵押物。试问:夏鸣泽作为无实际出资的年轻人,凭什么拥有价值数千万的别墅?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以亲属名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执行阶段:
出尔反尔、虚假陈述,恶意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中止。法院根据财产线索,拟查封登记在冯三兔、乔拴娥名下的铂金宫殿B9、B10幢房产,查封前办案人员向冯三兔核实,其明确承认该房产只是借名登记,实际归杰瑞公司所有,法院正是基于此确认才依法查封。可当我申请对该房产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时,冯三兔、乔拴娥却突然反口,与夏杰合谋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谎称房产为其合法所有。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竟无视此前的核实记录、无视我提交的全套交易证据,仅凭房产表面登记信息,引用早已被司法解释替代的法发[2004]5号通知,作出(2025)琼0271执异870号裁定书中止执行。敢问冯三兔、乔拴娥:你们当庭的确认与后续的反口,哪一句是真话?你们如此出尔反尔,难道不是在玩弄司法、协助夏杰逃债?
更值得关注的是,夏杰在2021年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琼02民初148号、149号、150号案件中,多次明确表示铂金宫殿项目由其本人购买,已付清冯三兔全部款项,项目与冯三兔无任何关联,其本人是实际控制人;且在向我借款时,夏杰还主动提供了与冯三兔的《项目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条》《付款证明》等全套证据,证明其对项目及房产拥有完整权属。冯三兔在相关案件中也对上述交易事实予以认可,如今二人却统一口径、矢口否认,如此明显的前后矛盾,难道不是赤裸裸的虚假陈述?难道不是公然对抗司法调查?
三、夏杰等人同时涉嫌偷逃巨额税款,违法行为触目惊心
除了妨碍执行、逃避债务,夏杰与冯三兔还通过虚构“合作开发”关系,掩盖真实的房产及土地交易事实,涉嫌偷逃巨额税款,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甚至构成逃税罪。
2013年,夏杰与冯三兔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冯三武将夏日海岸小区17栋别墅及附属土地使用权以8000万元转让给夏杰,冯三兔并于2013年、2015年两次出具收条、付款证明,确认夏杰已付清全部款项,房产及土地实际权属归夏杰所有。但二人至今未依法缴纳此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任何税款。为进一步规避税款,二人还虚构“合作开发”名义联合报建铂金宫殿项目,2020年办理产权登记时,因夏杰身负巨额债务且为继续偷逃税款,将全部房产借名登记在冯三兔、乔拴娥名下。而该项目实际由夏杰独立出资、开发、销售,已售21套别墅实现销售收入约6.4亿元,全部购房款由夏杰实控的杰瑞公司收取,冯三兔未参与任何经营、未承担任何风险,完全不符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开发要件。
试问夏杰、冯三兔:你们明知房产交易需依法纳税,却故意不办理过户、不缴纳税款,还虚构法律关系掩盖交易事实,难道不是蓄意偷逃国家税款?6.4亿元的销售收入背后,究竟偷逃了多少国家税收?你们的胆子为何如此之大,竟敢同时践踏民法、刑法、税法的底线?
四、相关行为已触犯刑法,法律依据明确,追责条件完全具备
夏杰、冯三兔、乔拴娥、夏鸣泽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违约,而是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相关部门理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并非我的主观臆断,而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以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共犯论处。
夏杰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通过转移财产、虚假陈述逃避执行,是主犯;冯三兔、乔拴娥作为案外人,与夏杰通谋,协助转移抵押房产、提出虚假执行异议,夏鸣泽作为夏杰子女,配合接收转移的房产,三人均为共犯。四人主观上有明确的逃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碍执行的行为,且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我的巨额债权悬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难道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夏杰、冯三兔通过虚构交易关系、借名登记房产的方式,隐瞒真实的房产转让和房产销售收入,拒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难道不该被依法查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5年6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已于2025年7月1日施行,该意见明确规定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对此类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涉案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可时至今日,夏杰等人的拒执行为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仍未被立案调查,这背后难道没有人为干预?
五、质疑法院相关法官枉法裁判,背后或存在利益输送,恳请严查“保护伞”
在整个执行案件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裁判行为令人匪夷所思,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问题,让人不得不质疑其与夏杰等人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是夏杰等人逃债的“保护伞”!
适用法律错误,刻意引用失效文件。
我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施行、2020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财产,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书面确认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亦可采取查封措施。该司法解释是现行有效、专门规范执行查封的法律依据,而相关法官却无视该规定,反而引用早已被其替代的法发[2004]5号通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试问:作为专业法官,难道分不清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与过时通知的效力?这难道不是故意适用错误法律,为夏杰逃债铺路?
无视关键证据,片面采信表面信息。
我向法院提交了夏杰与冯三兔的交易合同、收条、付款证明、法庭庭审笔录、执行人员的核实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涉房产实际归夏杰所有,而相关法官却对这些关键证据视而不见,仅以房产表面登记在冯三兔、乔拴娥名下为由,认定其为合法所有权人,试问:司法裁判的核心是查清案件事实,还是只看表面登记?如此罔顾事实的裁判,难道不是枉法裁判?
执行异议之诉中刻意偏袒,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在(2025)琼0271民初25575号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竟以我“举证不足以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夏杰”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可冯三兔、乔拴娥对其反口行为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法院却对其主张予以采信,试问:司法裁判的举证责任原则何在?如此明显的举证责任倒置、偏袒一方,难道背后没有猫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行为,却让这道防线形同虚设,成为夏杰等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我不禁要问:这些法官与夏杰等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枉法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夏杰等人如此肆无忌惮地挑战司法权威,背后究竟有多少“保护伞”?
六、我的核心诉求:恳请书记督促彻查,还我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我作为一名普通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本着诚信原则出借巨额资金,却遭遇夏杰等人的恶意逃债,数千万元债权至今无法实现,企业濒临破产,个人生活陷入绝境。我坚信海南省纪委是维护公平正义、查处违纪违法的坚强后盾,坚信陈书记会为普通百姓主持公道,故此提出以下具体诉求,恳请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1.恳请督促海南省公安厅、三亚市公安局立即对夏杰、冯三兔、乔拴娥、夏鸣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一案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铂金宫殿项目全部房产、豪车、银行存款等)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防止其进一步转移财产。
2.恳请督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5)琼0271执异870号裁定书、(2025)琼0271民初2557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提审或再审,依法撤销上述错误裁判文书,恢复(2025)琼0271执371号案件的执行,对案涉铂金宫殿B9、B10幢房产及A1幢别墅等财产依法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偿还我的合法债权。
3.恳请督促海南省纪委监委、三亚市纪委监委对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该案执行、审理过程中的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等行为立案调查,彻查其是否与夏杰等人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揪出背后的“保护伞”,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
4.恳请督促海南省税务局、三亚市税务局对夏杰、冯三兔及三亚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逃税款一案立案稽查,依法追缴其偷逃的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对其逃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尊敬的陈国猛书记:
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奔波于山西、三亚两地,历经数场诉讼,耗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却遭遇了被执行人的嚣张逃债和司法裁判的不公对待。我始终坚信,在海南这片法治的土地上,不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不会让司法公正被践踏,不会让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无人过问!
此次实名举报,我愿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提供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交易合同、收条、庭审笔录、不动产权登记资料等全部证据供相关部门核查。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督促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彻查到底,让夏杰等违法者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枉法裁判者受到纪律的追究,让我的数千万元合法债权得以实现,让我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让民营企业经营者感受到海南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盼复!
实名举报人:韩丽生
身份证号码14222619620501****
联系电话:13828819668
2026年3月17日
附带以下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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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3月17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