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是呵护幼苗的地方,却成了孩子噩梦的开端。孩子的耳朵被撕裂,缝了多针。那一道道针线,仿佛是在无情地控诉着托育教育的不幸。
      想象一下当时的场景,孩子该是多么的恐惧和痛苦,她稚嫩的心灵又该承受怎样的创伤!这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痛,更是心灵上难以磨灭的阴影。
     事情经过;
     因幼童陈某某的母亲葛家蓉是一双目失明并患有糖尿病的(一级残疾人)。姥姥葛海燕为了替女儿分担生活压力,就把孩子送到了距离自己志愿服务点很近的一家幼儿园解放西路万寿巷(尧都区尚艺幼儿园)就读。
      2025年4月7日,因为外孙女未满三岁,葛海燕就和该幼儿园邵园长说:“让孩子上宝宝班其实也就是(托育班)”,当时邵院长说:“我们这没有宝宝班,直接让孩子上小班,这的小班几个孩子和你家外孙年龄都差不多”。当时葛海燕就把孩子的学费转给了邵园长,微信转账。
2025年4月10日,10:45分,尚艺幼儿园电话告知孩子耳朵轻微擦伤,询问是否去医院,葛海燕说就在医院碰头,随后赶紧去临汾市中心医院急诊科。
     葛海燕赶到临汾市中心医院急诊科,经诊断为,左耳垂完全撕裂两半伤口3cm,缝合十余针,眼睛有近5分钟失明现象,葛海燕本人有严重的哮喘心脏病,要求让孩子住院检查,幼儿园说急诊科大夫不让住院,拖到13:40分孩子饿的就回家了。

      当日下午葛海燕去幼儿园看了监控,监控里没有看到孩子受伤的经过,只能看到老师抱着受伤的孩子出来的画面。
      因为没有看到孩子受伤的画面,葛海燕要报案,想知道孩子受伤的真相。当时尚艺幼儿园邵园长说“幼儿园负全责”,所以葛海燕就没有报案。
      当日晚上,孩子的情绪很不稳定,嘴里一直哭着喊着痛、而且伤口也有点感染,还有发烧症状。第二天葛海燕考虑到孩子的综合症状就带孩子去临汾市第一人民医院做检查,让孩子住院观察几天。在和幼儿园沟通时,尚艺幼儿园邵园长拒绝付费,让我葛海燕自己垫上完了再说。
      关于孩子是如何受伤的,幼儿园出现三个不同的说辞。
     尚艺幼儿园邵园长说孩子是在窗台受的伤。
     刘老师说孩子是在爬围栏掉下去受的伤。
     副园长说是不是在隔断圆形造型处受的伤。
     三个不同的说辞,是在有意的掩盖什么不可告人的丑相吗?
     出院后,尚艺幼儿园邵园长说此次事故由幼儿园刘老师承担,尚艺幼儿园不负责。
     试问:幼儿园的邵院长,事发当日你信誓旦旦的说“孩子受伤幼儿园负全责”为什么现在你让人家刘老师负全责,难道是刘老师亲手把孩子推倒的,还是怎么对孩子实施暴虐行为,70公分左右的护栏掉下去怎么能让孩子的耳朵撕裂成两半?

     自4月10日起,孩子不是低烧就是高烧不退48天,晚上哭闹不止,我葛海燕面对孩子每天痛苦的哭闹和双目失明的女儿无助的状态,在看到幼儿园在这个事件的处理态度。
      我葛海燕没办法只能一边做公益一边走访咨询相关单位。截止目前,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幼儿园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书面处理告知书。
     幼儿园辖区解放路办事处:
     解放路办事处裴主任:给市长热线12345回复是幼儿园积极配合治疗,监控肯定有盲区,他们在孩子受伤后整改了。
      质疑:明明是幼儿园就没有配合治疗,拒付医药费,幼儿园不符合国家规定怎么能开业收幼儿?为什么在回复市长热线的时候要掩盖事实呢,其中有什么勾结和不可告人的黑幕。
     尧都区教育局:
     尧都区教育局幼教科李主任说:孩子受伤一次性解决,至于孩子耳朵撕裂后的疤痕的后续治疗就让孩子自己承担,去美国或者去哪里跟幼儿园都没关系。
     质疑:也不知道这个李主任说这个话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说、用意何在?
尧都区教育局尉局长:你家孩子不足三岁,不归教育局管,尚艺幼儿园有卫生局批下的托管所资质,归尧都区卫生局管,你们去找卫生局吧!
     质疑:教育局作为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这个幼儿园的各项办园资质及安全措施是否合规。如不合规又是如何开园营业的?
     因监管失职造成的幼童伤害事故,惨重的教训及幼童骨肉伤害和心灵创伤应该由谁来担责和买单?
      尧都区卫生局:
      尧都区卫生局在市长热线12345转接后,回复:“这个尚艺幼儿园没有托管(育)资质,没有招生,也没有在卫生局登记注册”。
      质疑:尧都区教育局尉局长为什么信誓旦旦的说“尚艺幼儿园有卫生局批下的托管(育)资质”?其用意是什么?

     解放路派出所:
      孩子的左耳朵都撕裂了,为什么不让受害者家属看监控,难道受害者家属没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吗?为什么不予立案?值班民警说:“原副所长打了招呼你去找他”,这句话里面包含了什么潜规则?
      综上所述:
     幼童左耳朵撕裂事故发生截止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了。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尚艺幼儿园幼童左耳朵撕裂事故的”详细调查结果。
      该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界定。这一解释权应该由幼儿园核心主管单位作出公开回应。
     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的赔偿结果。
     最后恳请各单位领导看在,幼童的母亲是一名双目失明并患有糖尿病的一级残疾人和这个年幼的女童(弱势群体和未成年)社会关注的焦点上酌情处理。

     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上得到保障。
     母亲:葛家蓉
     姥姥:葛海燕执笔
     联系电话:13593505533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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