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明,因利用职权掠夺、瓜分我蔺润煤矿,已被判刑入狱。然而,为何其“替身”、白手套闫奎旺仍依仗其“化身”“工具”亚格公司盘踞在我矿,替他继续疯狂敛财,并不断利用其“工具”进行恶意虚假诉讼,持续危害社会,实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并民五庭庭长李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审判机关办案的基本准则。但为何这一基本准则,在贵院民五庭审理涉及亚格公司等“股权纠纷”案件中实施应用却如此艰难?
王建明的“化身”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公司),从表面的工商登记形式来看,亚格公司好像是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理应享有相对应的诉讼等权益。倘若贵院民五庭在审理亚格公司相关的股权纠纷案件时,如抛开其背后的客观事实,一味偏听偏信采纳、认可亚格公司这些表面现象及形式证据,就支持其所谓诉求主张,进行裁定或判决。这些裁定判决一定违背了“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这些裁定判决等同于支持了犯罪分子王建明继续犯罪的行为。这种“亲者痛、仇者快”的裁定或判决,一定经不起时间的验证。
山西省纪委监委、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处、审理王建明利用手中公权力,伙同他人掠夺、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的犯罪行为时,已明确查实如下:
山西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明乘我蔺润煤矿归还不了尧都农商银行3亿多元债务之危,于七一煤矿董事长张保平、商人韩志超、我蔺润煤矿法人代表连勇四人阴谋策划:四人均分文不出,仅以“承债”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的债务为幌子就将我价值十几个亿的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的全部股权进行侵吞瓜分,并指令尧都农商银行行长李鹏牵头、主导,用韩志超的空壳亚格公司名义代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作为甲方、尧都农商行为乙方、蔺润煤矿为丙方,邵海亮为丁方,于2016年12月签订了四方《合作协议》和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成立了蔺润煤业重组工作组,尧都农商行杨旭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掌管印章,监管蔺润煤炭销售款,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尧都农商行。
2016年12月15日,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各自派自己的代理人就全面接管了我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开始生产挖煤、赚钱。这是其一。
其二:
亚格公司获取我蔺润煤矿及关联公司 100%股权的基础,源自犯罪分子王建明的 30%、张保平的 30%、韩志超的 30%以及连勇的 10%。由于王建明、张保平二人为国家在职工作人员,连勇又是我原蔺润煤矿的法人代表(又吃里扒外),三人均无法公开出面,因此与我蔺润煤矿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均由亚格公司替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四人代名、代签。
其三:
所谓的亚格公司,及其工商登记注册的前后任股东分别向山西省纪委监委和多地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均明确承认亚格公司是一家无办公场所、无资产、无经营的“空壳”“皮包”公司,前后两任工商登记股东均为挂名股东。
王建明等人的“化身”亚格公司与我蔺润煤矿签订上述两份四方《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后理应到临汾中级人民法院,襄垣县人民法院,古县人民法院三家法院2016年12月14日前后分别出具合计八份生效判决文书的债务人蔺润煤矿变更为债务人亚格公司。但王建明等四人从2016年12月份掌控我蔺润煤矿至2018年12月期间净获暴利近5个亿,四人在获取这5个亿暴力后并未归还尧都农商银行分文,全部被瓜分;并且王建明还指令尧都农商银行给他的亚格公司非法放贷6998万元。
王建明等人见蔺润煤矿“挖煤如挖金”为使长期“挖金”给他们的代名词披上永久性合法外衣、并为了规避对抗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13]95号(关于煤矿股权转让)红头文件规定,于是又开始阴谋策划,步骤如下:
第一步:前提是临汾中院以对我蔺润煤矿所欠尧都农商行贷款做出了(2015)临民初字第102号判决书。尧都农商银行依此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蔺润煤矿及邵海亮。王建明担心顾虑此执行申请会直接影响到他实施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及挖煤发财的计划阴谋,便指令尧都农商银行必须到临汾中院申请“中止”强制执行,不知是何理由中止。
王建明等人完全彻底接管控制我蔺润煤矿后,本应依照四方签订《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约定,到临汾中院将(2015)临民初字第102号判决书中的债务人蔺润煤业及邵海亮,变更为亚格公司。
但尧都农商银行并没有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申请变更债务人,反而于2018年1月2日,按照王建明的指令到临汾中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临民初字第102号判决书中的债务人蔺润煤业及邵海亮,在恢复执行中刻意隐瞒其策划主导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步:2018年2月26日王建明在所谓的亚格公司没有偿还尧都农商银行分文债务的情况下,便指令尧都农商银行行长李鹏将蔺润煤矿在该行的贷款3亿多元本金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他指定的亚格公司,并签订了甲方(尧都农商银行)乙方(亚格公司)丙方(蔺润煤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所谓《债权转让协议》(本金)及《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利息)。
签订这两份协议的动机与目的,就是实施把他们所谓亚格公司的债务人身份转化演变为债权人身份。为他非法侵吞我蔺润煤矿股权(分赃)的行为合法化奠定基础。
注明:该两份协议名为三方,实为两方。因我蔺润煤矿的所有公章手续早于2016年12月就已被尧都农商银行掌管使用。另,甲乙双方法人代表都有签字,而并没有丙方的法人代表签字,我蔺润煤矿及法人代表对此两份协议均不知情。
第三步:王建明完成这所谓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后,就立即安排指令尧都农商银行的李鹏,于2018年2月27日就到临汾中院提起将尧都农商银行执行蔺润煤矿的执行人身份变更为亚格公司。
但王建明责令李鹏刻意向临汾中院申请变更执行人程序时,其规避了以下重要原则五点事实:
1、尧都银行牵头的四方《合作协议》;(该四方协议的中心条款:1、亚格公司有能力支付收购蔺润煤矿股权的相应价款;2、尧都农商银行同意并支持亚格公司以承接蔺润煤业48675万元的债务条件收购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100%的股权。)
2、隐瞒亚格公司与邵海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充分说明王建明等四人及亚格公司分文不出就以“承债”的幌子,获取了我价值十几亿元的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100%的股权。)
3、隐瞒亚格公司已经是尧都银行债权对应的债务人的事实;根据四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约定,亚格公司从事实上已经成为尧都农商行的债务人。
4、隐瞒债权人、债务人混同;含义是:与我蔺润煤矿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亚格理应是尧都农商行的债务人,但依照《债权转让协议》亚格公司成为债权人。
5、隐瞒了尧都农商行与亚格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事实。
第四步:亚格公司申请法院对邵海亮持有的股权司法拍卖,后流拍。
第五步:亚格公司申请法院作出将邵海亮股权以物抵债裁定,将物权变更登记在亚格公司名下。
第六步:王建明掌控的尧都农商银行已依照两份债权转让的约定申请临汾中院把我蔺润煤矿的股权强行变更给他的亚格公司,但王建明的亚格公司并未依照双方签定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的3亿多债权转让款。
直至王建明判刑之日的2023年5月他的亚格公司对尧都农商行的3亿多债权转让款还未支付完毕。
由此可见,王建明的上述行为,纯属流氓中的流氓,强盗中的强盗的逻辑!纯属“吃里扒外”坑银行、害邵海亮、耍法院的罪魁祸首。其虽在狱中,却仍遥控指挥他的“替身”“白手套”闫奎旺,继续利用他的“化身”“工具”亚格公司不断提起虚假恶意诉讼,以此干扰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
把我价值十几亿的煤矿霸入囊中仍不罢休,甚至妄想以此变相敲诈勒索邵海亮继承人一亿多元,实属丧尽天良!
王建明翻云覆雨、如“川剧变脸”般的手段,在临汾中院的相关办案人员那里均能得到迎合与支持。由此可见,犯罪分子王建明是何等神通广大。
另外,亚格公司的代理律师关亦乔,其“阴阳话术”更是把司法尊严踩在脚下!在股权纠纷案件中,她口口声声说亚格公司的股权来自“临汾中院法拍”,却对法拍程序中刻意隐瞒《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实绝口不提——这不是公然伪造“法律事实”是什么?可到了“股权转让违约赔偿”案件中,她又把《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当成“尚方宝剑”,要求法院以此裁判!试问,同一份协议,时而被隐瞒、时而被推崇,这样的“左右开弓”,难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诚实守信”的执业要求?民五庭为何会纵容这种明显违背事实的“打法”?难道司法的天平,能被律师的谎言随意倾斜?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并民五庭庭长李峻:
民五庭作为贵院专门审理股权纠纷的法庭,在审理涉及所谓亚格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不能仅着眼于该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以及亚格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表面形式,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务必查清这些表面形式背后的客观事实真相。否则,所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必然会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也必定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这种裁定或判决定会,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本应得到公正裁决的当事人因事实认定不清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其在财产、名誉等方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它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让公众对法院的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动摇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仰,进而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根基。再者,此类判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上诉、申诉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我向贵院提出以下四项具体请求,恳请二位领导务必重视、依法落实:
1、依法追加亚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工商登记的前后任挂名股东及法人代表为本案当事人。亚格公司是 “空壳”,根据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挂名股东、实际控制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只有查清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和与王建明的关联,才能揭开其 “犯罪工具” 的本质;
2、依法追加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为本案当事人。他们是掠夺蔺润煤矿的核心罪犯,是股权的实际 “分赃者”,只有让他们出庭对质,才能还原 “股权来源非法” 的真相;
3、依法追加代表亚格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陈海滨为本案当事人。陈海滨是所有虚假协议的直接签订者,只有查清他的操作过程,才能证实协议的 “胁迫性” 和 “虚假性”;
4、依法调取山西省纪委监委查处王建明案件的全部卷宗、朔州市中院及省高院审理王建明刑事案件的庭审记录和裁判文书。这些材料是认定王建明犯罪、亚格公司股权非法的关键证据,只有当庭出示,才能让案件真相大白。
我将持续以实名形式反映情况,直至案件真相大白、正义得以伸张!
此致
敬礼!
实名反映人:韩秀云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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