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张韶华厅长:
王建明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便利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的行为虽已被省纪委查处、判刑,但仅收缴其所获赃款,数亿元“赃股”却未收缴。其“白手套”仍利用赃股盘踞矿山,替其大肆敛财、日进斗金。几年来,仅偷税漏税就变相窃取国库国有资金上亿元,还多次提起虚假诉讼,干扰破坏正常司法秩序。其犯罪手段极其阴险、犯罪行为极其猖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恶劣,实属党纪不容!国法不容!
实名举报人系原蔺润煤矿唯一投资人邵海亮(已故)的合法继承人。现替犯罪分子王建明掌控蔺润煤矿的闫奎旺贪得无厌、得寸进尺,妄想通过掩盖真相、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阴谋手段,变相讹诈我继承人数亿元,企图将我们置于死地。在此无奈之下,我不得不前往朔州中院调取王建明刑事犯罪系列卷宗。
认真查阅该卷宗及山西省高院对王建明犯罪的刑事裁定书后,我才全面掌握了收购我蔺润煤矿背后的“黑幕”,深感震惊与愤怒。为了能够活着,我不得不以互联网形式向您实名举报。
一、王建明伙同他人见财起意、落井下石、空手套白狼,价值十几亿的百分之百的煤矿股权被瓜分
2016年12月,原山西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明趁煤炭行业低迷之际,伙同原襄垣七一集团董事长张保平、商人韩志超、我蔺润煤矿原法人代表连勇,精心阴谋策划。他们打着为尧都农商银行主张3亿元债权的幌子,利用尧都农商行行长李鹏采取软暴力手段,于2016年12月14日胁迫我父亲与他们签订了四方《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并于次日迫不及待地全面接管、掌控我矿及其关联企业,开始大肆敛财、分赃。
朔州中院王建明刑事卷宗中,王建明的供词、尧都农商银行行长李鹏的询问笔录,以及韩志超、张保平、连勇各自的代理人陈海滨等人的证言证词、询问笔录高度一致,证明以下几点:
1. 王建明占股30%,张保平占股30%,韩志超占股30%,连勇占股10%。
2. 因王建明、张保平二人系国家公职人员,不便出面,四人的股权均由韩志超控制的亚格公司代持,亚格公司纯属四人的名义载体。
3. 亚格公司无资产、无资金、无办公场地,工商登记的前后两任股东及法人代表均属挂名。
4. 王建明等四人对我蔺润煤矿谎称亚格公司有能力、有实力承接所有债务,但事实上亚格公司纯属空壳公司。王建明在未为尧都农商银行收回分文债权的情况下,反而强行指令尧都农商银行行长违规违法为其“亚格公司”放贷6998万元。
5. 我矿原投资人邵海亮起初并不了解亚格公司,不同意亚格公司收购,王建明却指令李鹏变相胁迫,称亚格公司有实力、有能力,必须让亚格公司收购。
上述5点充分说明,所谓的亚格公司,仅仅是王建明等四人的代名词,是其犯罪工具而已。
二、王建明等四人均系共产党员,为使赃权合法化,不惜违背党性原则、挑战省政府文件规定红线,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欺骗等手段,致使法院为其“赃股”合法化背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颁布的晋政办95号文,明确规定煤矿的股权转让必须具备两个硬性条件:
1. 煤矿股权受让方必须具备地下资源开采资质;
2. 煤矿股权转让必须经县、市、省三级政府批准。
王建明等人的代名词——亚格公司,纯属商业性质的空壳公司,根本不具备煤矿开采主体资质。
即便骗取了古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他们也无法骗取临汾市政府、山西省政府的批复。因此,他们欺上瞒下,通过伪造证据的手段,将尧都农商行的债权转让给亚格公司,并将尧都农商行在临汾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人身份变更为亚格公司。
此后,亚格公司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既是申请执行人又是被执行人,拥有双重身份。
令人震惊且遗憾的是,这四种身份均得到了临汾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支持。从此,他们四人各自所持的“赃股”由亚格公司代持的犯罪行为,竟被合法化。
三、采煤如采金,四人分赃不均,最终王建明独占鳌头
王建明、张保平二人系公职人员,不便出面参与煤矿管理,煤矿一切事务均由商人韩志超说了算。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近两年时间里,韩志超挖煤获利至少5亿元,这笔款项未归还尧都农商银行分文,大部分被韩志超私吞,仅给王建明、张保平各自分红4100万元,连勇700万元。
王建明因公职身份,对此只能哑巴吃黄连。无奈之下,他于2017年9月将同学、铁杆好友闫奎旺以代持股名义,安插在蔺润煤矿韩志超身边进行监督。韩志超见状,知趣而退,对王建明、张保平表示:“闫奎旺介入,我就要退出。”于是,王建明安排闫奎旺代其出面,以5000万元收购了韩志超30%的股权及其空壳亚格公司,由张利平、董金宝二人代王建明,与郭执生、刘喜凤二人代韩志超,双方签订了《亚格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从此,王建明获取了我蔺润煤矿60%的股权及韩志超的空壳亚格公司,均由闫奎旺代持代管。
闫奎旺代王建明掌控大权后,贪心比韩志超有过之而无不及,张保平、连勇对此也束手无策。2019年1月16日,闫奎旺代王建明以5000万元收购了张保平30%的股权,以2000万元收购了连勇10%的股权。从此,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全归王建明独自所有,且均以亚格公司名义代持。
此时,亚格公司=闫奎旺=王建明,三者实为一体。
2019年1月闫奎旺代王建明掌控蔺润煤矿,至2020年8月王建明案发,不到两年时间,闫奎旺代王建明挖煤获利保守估计达7亿元(期间煤炭行情大好,蔺润煤矿仅公开完税票就高达9500万元,尚不包括偷漏税款)。
王建明、闫奎旺前后获取10亿元暴利后,直至2020年8月,根据临汾中院(2019)晋10民初156号判决,表面上仅归还尧都农商行不足5000万元。
上述事实再次充分证明,王建明以替尧都农商银行主张债权、“承债”收购我蔺润煤矿价值十几亿元股权的说法,纯属幌子与骗局。
四、王建明及其同伙闫奎旺胆大妄为,偷税漏税、公开窃取国库国有资金高达数亿元,税务部门移交临汾古县公安局两年至今无果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山西省蔺润煤业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情况反馈》原文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临税稽交【2021】5号),我局对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举报案件予以受理。经检查核实,2017年-2020年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共计应补缴各项税费共计34326286.9元,罚款共计19213978.38元。该企业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仅是王建明及其同伙闫奎旺偷税漏税的冰山一角。该公司大量产煤数据及售煤款未入账,例如:2019年初至2020年底,该矿主焦煤市场价已升至每吨1500至1800元,但其开票单价仅600余元。
不知古县公安局是不敢查、不能查?还是惧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亦或是被金钱“胁迫绑架”了?
五、2024年4月,王建明在服刑监狱中反省,自认“……一帮蛀虫私分了蔺润煤业工人工资、税款、贷款……”
王建明在服刑期间,给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大意如下:
1. 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外衣掩盖违法违纪的本质;
2. “我们一开始就商量谁也不出钱”,事实上,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及亚格公司,在收购我蔺润煤矿100%股权时均未投资分文;
3. 王建明、张保平、连勇等人因分赃不公,内部反目,各自否认他人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望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张韶华厅长:在百忙中对此次实名反映举报高度重视与关注,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对上述举报立案查处!立即依法追缴王建明及其同伙闫奎旺依靠非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100%蔺润煤业股权。收缴王建明的“替身”闫奎旺的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并将国家税务机关早已定性的偷税漏税、变相窃取国库巨额国有资金的犯罪分子闫奎旺立即缉拿归案!以明党纪国法!
特此举报!
实名反映人:韩秀云
身份证号:14042319810920****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6年1月18日

王建明刑事裁定书




王建明于2024年在服刑监狱手写“情况说明”




2024年王建明在临汾监狱所作“询问笔录”
上图为蔺润煤业偷漏税被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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